上山打猎看见远处树丛有动静,误以为好运当头撞上野猪,一鸟铳射去,击中同伴腹部,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月2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陈宗杨赔偿原告曾观石经济损失的60%部分即5.87万元,被告朱子洋等6人赔偿原告损失20%部分即1.96万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负担。
200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朱子洋、邹星生、张大来相约各携带一支鸟铳到围溪村山场打猎。午饭后,路过曾仁盛、曾观石、曾东林父子家门口时,曾观石也携带一支鸟铳跟随前往,曾冬林则一同跟随来到围溪电站处,随后邹星生、朱子洋、曾观石、张大来前往山上寻找野猪。不久,邹星生电话邀请曾冬林前往,而此时曾冬林正与在电站发电的陈宗杨搭讪。随后,曾冬林与陈宗杨也兴致匆匆返回自家携带鸟铳前往山上。曾仁盛知晓他们打猎后,也随即从家里赶来。此时,黄仁辉正在“猴岩”山场附近铲茶叶,因听到山场狗吠,也折回家中携带鸟铳打猎。下午17时许,在“猴岩”山场,被告陈宗杨误认为20余米远处树丛中的原告曾观石是野猪,便用手中的鸟铳朝他瞄准射击,不幸击中曾观石的腹部。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共用去医疗费用5.37万元。2010年1月18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曾观石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宗杨、朱子洋、曾东林、张大来、邹星生、曾仁盛、黄仁辉(刑事责任已另案处理)违反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枪,在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上山围猎,造成原告曾观石人身损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宗杨误认20余米远处树丛中的原告是野猪,将手中鸟铳朝他射击,击中原告腹部,造成原告人身损伤,是事故直接侵害人,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朱子洋等人发起组织打猎行为,但在行为中组织不力,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对造成原告曾观石的人身损伤具有因果关系和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曾观石在围猎时,自身未注意安全,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自身损伤也有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项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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