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工资条例》出台的宏观经济环境或者说时机尚不是很成熟,相关部委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尚未达成一致,一些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条例》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据刘军胜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人社部、发改委以及国家统计局对《条例》本身的一些概念如“工资”到底包括哪些内容等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还有待各个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进行比较规范的界定,这是《工资条例》难以尽快出台的原因之一。
但是这一技术上的问题显然不是《工资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工资条例》所以难产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是如刘军胜所直言的“客观上经济形势不允许”,也即担心在当前经济形势尚未完全好转情形下,《工资条例》的出台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所以有关方面认为目前出台《工资条例》“时机尚不成熟”。
其实,尽管当前经济形势并未完全好转,实行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确可能会给部分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同时又必需看到,劳动者工资增长不但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起到增加市场劳动力供给、刺激消费与拉动内需的效用,因而从总体上说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劳动者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提高劳动者工资才能在刺激消费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有关方面不应简单地将劳动者增加工资看做是对于企业利益的损害,而应充分看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从理论上说,劳动者工资水平应由市场确定与调节,但是由于劳动者在与企业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市场难以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资水平,而需要政府通过扶持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推行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制等方式,保障劳动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并藉此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而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是无论宏观经济形势如何,劳动者都理应享受的权利,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在任何经济形势条件下都应得到维护与促进的。所以,推行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制,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不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关方面不应因为目前经济形势并未完全好转,而就推迟《工资条例》的出台时间。
当然,出台《工资条例》、全面推行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制,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部分实力弱小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这可以通过如有关方面所建议的政府为企业减税让利方式得以化解,也即通过政府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其工人工资的能力,由政府为企业承担部分提高工人工资所增加的成本,而不必非要以推迟《工资条例》的出台为代价。在尽快出台《工资条例》、推行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同时,政府对企业减税让利,既可提高劳动者工资、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又可帮助企业减轻劳动者工资增长带来的成本压力,显然是更为值得采取的路径选择。□一语中的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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