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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恶意欠薪入罪,还要架构欠薪保障体系

2010年08月18日 13:54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今日本报A4版)

  应当说,恶意欠薪入罪,是个势在必行的好主意,它不仅能填补法律的空白,还能加快法治社会的进程,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尽管恶意欠薪入罪值得期待,但笔者觉得,仅靠一个罪名的面世,仍旧破解不了企业欠薪的顽疾,况且,绝大部分欠薪,并不属于恶意欠薪的范畴。因此,欠薪入罪之后更要架构欠薪保障体系。唯有健全的欠薪保障机制,欠薪才不会成为社会难题。

  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已陆续建立起欠薪保障制度,但就现实来看,类似的公共政策,大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使欠薪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而且,欠薪保障制度因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向企业征收费用,事关企业的财产权,因此,很有必要制订专门法律和增订专门的法律条款,走法定化的路线图,来架构欠薪保障制度体系。

  制定《欠薪保障法》是构建欠薪保障体系的必要选择,目前也有着合适的土壤和氛围。首先,走法定化路线,有利于欠薪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倘若欠薪保障制度一旦用法律固化后,不仅能强化企业费用收缴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员工权益的实现;其次,我国新《破产法》即将出台,适用范围将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商事组织,这意味着,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会陡然增加。破解此类企业的欠薪难题,如果仍沿用眼下不允许破产的办法显然不适宜。《欠薪保障法》能够为《破产法》的实施做必要的制度准备。

  其次,制定该法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市场化体系。现在,我国因欠薪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通常由政府用非常态化的方式来解决,这不仅纵容了企业故意逃避责任,也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倘若我国出台一部《欠薪保障法》,既能有效制约公权力随意插手市场,又能规范市场经济体系。

  最后,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欠薪保障制度的情况看,其背后最为显著的共性是,大都走立法的路线图,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对欠薪保障制度予以法定化。譬如,瑞典199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我国香港地区,也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法》,为企业员工讨薪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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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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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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