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一段时间后,9月2日上午9时30分,“日记局长”的主角韩峰戴着手铐出现在众人的视线中。当天,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他在担任钦州烟草局和来宾烟草局局长期间,前后数次受贿、索贿共计101万多元。
韩峰承认,收钱是事实,但他辩解说那“只是违纪,并不违法”。
被控受贿和索贿
韩峰:收钱违纪不违法
当日上午9时刚过,南宁市中级法院19号法庭的旁听席上已座无虚席,韩峰涉嫌受贿一案即将在此开庭审理。据了解,旁听者中有数十人是烟草系统的干部职工。上午9时30分,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韩峰被带入法庭。
褐色T恤,深色裤子,黑框眼镜——53岁的韩峰身材中等,面庞清瘦,看起来斯斯文文。据了解,他是我国恢复高考之后的第一届大学生,是一名从普通毕业生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当天上午,在两名法庭的押解下,他一步一步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9年以来的10余年间,韩峰利用担任钦州和来宾两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烟草部门的相关工程项目中,为包工头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数次收受或索取陈某等6人的贿赂款共计101万多元。
“被告人韩峰,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意见吗?”审判长问道。
“收受钱财是事实,但这属于严重违纪,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该以受贿罪追究责任。”韩峰回答说。他承认,互联网上留传的日记中,有关经济往来的内容均是事实。
在公诉机关指控韩峰的9起受贿事实中,包工头陈某占有“重头戏”,韩峰所收的钱多半来自此人。在韩峰担任钦州烟草局长期间,陈某受“关照”拿到了钦州烟草综合大楼装修工程等项目,于是他便以真金实银相报,多次送钱给韩峰。陈某告诉办案机关,他送钱给韩峰,一方面是对韩峰的关照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想和韩峰搞好关系,以便在以后继续得到关照。
除此之外,韩某还在单位定做制服时,收取服装公司回扣7万元,在单位开展绩效管理项目时,收取咨询公司答谢费5万元等等。但韩峰坚持说,收这些钱他并非有意要受贿,只能说是那些人给他的感谢费。
法官问韩峰,如果不担任局长,工头们还会送钱给你吗?韩峰回答说:“应该不会。不当局长也不会认识他们。”法官又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应该收这些钱?韩峰回答说“不该收”,但他当时认为别人表示感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而有一种侥幸心理。
被控白收一套房
韩峰:想付钱对方不收
韩峰的妻子廖某名下有一套购于2002年、面积为1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公诉机关指控说,购买这套房子韩峰分文未花,钱都是包工头陈某出的,等于说这套房子是陈某买来送给韩峰的。
陈某说,事实上,这套房子是他早先以他姐姐的名义买下来的,购买款共31.9万元,都是他本人出的。见韩峰喜欢这套房子,他便告诉开发商,将购房发票开成了韩峰的妻子廖某的名字,以便韩峰夫妇办房产证。后来,韩峰夫妇入住了这套房子,并在2006年办得了房产证。
韩峰在法庭上承认,这套房子的确是陈某先付的钱,但他不认为是送给他的,他一直要付钱给陈某,陈某不收。韩峰说,2002年下半年,他和妻子商量要买一套商品房,当时他们手头有46万元,认为应该够用了。因为接连看了几套房子都不满意,他便想到了陈某,不过他只是想让陈某帮忙推荐房子,并不是要向陈某要房子。后来,陈某推荐了东方园小区的房子,他和妻子都很满意,便决定买下来,但陈某一直不肯收他的钱。
“2002年至今长达8年的时间,你一直都找不到机会付钱给陈某吗?”公诉人对韩峰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被控索贿找人平事
韩峰:是为救急而借钱
今年2月,互联网上疯传一组私密日记,被传是韩峰所写。其实,韩峰在春节前的2月13日下午便看到了网上流传的这些日记。当时,他很惶恐,就托人删帖。考虑到删帖需要“打点费”,韩峰想到了他曾多次“关照”过的陈某,便打电话给陈某,让陈某大年初三给他筹15万元钱。韩峰又从自己卡里取出5万元,随后将20万元现金当作“删帖费”一并交给了广东的一名删帖人。
庭上,公诉人指控这15万元是韩峰向陈某索贿。韩峰辩称,当时情况紧急,那钱是向陈某借的,并非索贿。
公诉人反驳道,既然是借款,为何不写借条,也不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况且,韩峰借钱为何不找亲朋好友,而是要找曾与自己有过多次金钱往来的陈某?
韩峰承认向陈某拿15万元钱时,确实没写任何借条,而且也没有说明是借款。他找陈某拿钱,是因为日记中也提及陈某送钱给他的多处细节,他才想到找陈某帮忙。辩护律师指出,这15万元钱的性质应视为两人共同出资消除不利影响。
但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陈某向检察机关所作的一份笔录,陈某称,他并不知道韩峰跟他拿15万元钱的用途。今年春节前韩峰打电话找他,说有急事需要用到15万元钱,让他从钦州赶到南宁送钱。韩峰没跟他说是什么急事,他也就没好多问。
公诉人指出,韩峰让陈某当面送15万元钱,而不是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是有意不想留下痕迹。
被控过节收钱
韩峰:同事“礼尚往来”
在向韩峰送钱的人中,董某和黄某两个人的身份比较特别。在韩峰担任钦州烟草专卖局局长期间,这两人均是韩峰的下属,分别在浦北和灵山的烟草系统任职。
公诉机关指控,从1999年5月至2002年2月期间,韩峰作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曾5次收受董某送来的4.5万元,2次收受黄某给的1.8万元。这两笔收款行为均已构成受贿。
对此,韩峰称,那是下属在逢年过节送给他的红包,属于同事间的“礼尚往来”。因为他在担任局长期间,与董黄二人的关系很好,曾在工作上给董、黄二人提供了很大帮助,使他们企业从举步维艰的亏损状态中摆脱出来,董、黄二人为了表示感谢,才送“红包”给他。他并没有因为这些钱给董、黄提供过任何好处,“他们的任职并非因为我,而是上面任命的”。
韩峰的辩护律师也指出,董某给韩峰送钱并非私人行贿,那钱是单位对于缉私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韩峰当时作为一线局长,有资格领受这个奖金。
“那为什么他们只在你当钦州烟草局长时送钱给你?”公诉人反驳说,不管这些钱来源于何处,都不影响韩峰已经受贿的事实。
韩峰和辩护律师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向韩峰送钱,其中也有多次也发生在韩峰离开钦州到来宾任职以后,当时双方已无利害往来,因此这些款项只是陈某的对他的礼节,送钱时陈某没有托他办事,他也没有为陈某谋利,不能算受贿。
公诉机关指出,陈某因得到韩峰的关照而拿到工程,为此而向韩峰送钱,韩峰不管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都不能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
当天的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4时多。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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