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和在长乐一家液化气站工作的陈某有积怨,她从陈某的摩托车后备箱中拿走8万元购气款,藏在草丛中。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官某4年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罚金。
官某是长乐江田镇人,其夫郑某在长乐市鹤上镇一家液化气站当会计,夫妻俩暂住在站内,官某时常在该站帮忙。在工作中,液化气站的出纳陈某与郑某产生矛盾,官某心生不满。
今年3月6日上午,官某见陈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停在站内。官某明白,按照惯例,陈某的摩托车后备箱内会放置现金用于支付前一日的购气款。官某寻机用铁片撬开陈某的摩托车后备箱,拿走放在里面的8万元现金,再将钱藏在液化气站消防池旁的草丛里。
陈某发现钱失窃后立即报警,不久后在草丛里找到了8万元现金。民警将液化气站相关工作人员带到派出所调查,同时进行了现场勘查、指纹提取。官某在警方的讯问中供述了作案事实。
长乐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官某提起公诉,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她的辩护人提出,官某只是将钱藏在草丛中没有拿走,应属犯罪未遂。而且,官某被带到派出所调查时,主动承认盗窃事实,应构成自首。
在法院审理中,公诉人则提出:官某撬开锁将钱从私密的后备箱盗走,该款项由出纳保管,如果丢失出纳必须赔偿,应认定既遂。官某在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无果,直至将液化气站人员带至派出所,在出纳提出了明确怀疑对象后,才在民警的讯问下承认罪行,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日前,官某接受盗窃罪名的认定,但认为判罚过重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中。(本报记者 王 威通 讯 员 周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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