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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约饮酒后车祸身亡 家人向同饮人索赔26万

2010年09月30日 11: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与同事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怒将找死者喝酒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死者家属告劝酒人的案件近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现场,死者家属与死者生前关系要好的同事对簿公堂,激烈交锋。

  此前,该案在8月份开庭审理时,由于原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原来的1万元增加到26万元,被告称需要答辩期而休庭。

  法院再次开庭审判此案时,3个原告只有死者安某的妻子田某来了,安某的儿子和父亲都没有到场。“老人和孩子受了太大的伤害。”田某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醉酒出事故

  劝酒人被告上法庭

  下午两点半,4名自然人被告和房山区公路局的代理人准时来到法庭。原告陈述完诉讼事实之后,几个被告开始发言。双方就是否存劝酒行为、是否该承担劝酒责任展开了辩论。

  田某在法庭上表示,2010年3月13日6点左右,被告邀请受害人安某喝酒。吃完饭以后,安某自行骑摩托车,行驶至西外环的时候,撞到了停在路边的油罐车,当场死亡。

  田某表示,朋友之间一起饮酒,其行为本为无可厚非,“但是被告明知安某要驾车回家,仍然邀请他喝酒,他们的行为导致我丈夫处于易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

  田某认为,被告在安某喝酒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劝阻受害人继续酒后驾驶,未尽到注意、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存在严重的主观共同过错,并导致安某的死亡,根据民法通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事在一起饮酒是很正常的,再说安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说。其他3名被告也纷纷附和,表示李某说的也是他们想说的。

  李某还说,死者出事前,他们5个人一共喝了一斤多酒,而死者只喝了大概二两酒,后来大家就各自回家了,“我们走的时候是两个人去结账了,另外两个去了卫生间,都没看到安某走”。

  “哪有朋友一起喝酒,走的时候谁都不给谁打声招呼的道理。”田某并不认同李某的说法。

  “经过法医验证,安某体内的酒精含量很高,不可能是只喝了二两酒,而且大家都是同事,几个被告也不可能不知道安某是骑摩托车去的。”田某说。

  对此,被告李某当庭反驳道:“安某好像说过他是骑摩托车来的,我们也都劝他骑车不要喝酒,可是他不听啊!”

  最后田某坚持被告应该赔偿260033元,包括死亡赔偿、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急救费、尸检费、丧葬费以及精神补偿等。

  对此,被告并不认同。整个庭审过程中4个被告总是低着头,表情严肃,很少说话。面对审判长的询问,他们也是吞吞吐吐,说一句话得想很久,审判长多次提醒他们提高声音。

  坚持索赔

  源于对方从未慰问

  庭审后,田某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田某告诉记者,其实她也不是非得要求几个被告赔偿不可,安某和他们都是很好的朋友,大家平时都很熟识。

  同时,她也知道几个被告家里都不富裕.“但是我丈夫死后厂里的领导都来家里看望慰问过,这几个安某生前的好朋友除了孙某之外,连个电话都没有打,就跟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太让人伤心了。”

  最后,几个被告表示出于对朋友兼同事的同情,他们可以补偿一点钱。当审判长问起具体补偿多少时,关某说可以补偿600元。

  “一条生命就值几百块钱吗,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田某很是生气。据田某介绍,安某上有60岁的老父亲,下有刚刚读三年级的8岁的儿子,她自己又没有工作,一家三口都是靠安某养着。另外安某去世之后,安某的父亲不希望安某的妻子和儿子再住在自己建的房子里。

  “这个家庭真的是太艰难了。为了维护利益,没办法所以才告的。”田某同时表示,毕竟被告们和死者生前都是很好的朋友,如果他们积极一点,也不至于到现在的地步。

  最终,因为原告不接受调解,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引发争议

  劝酒人究竟应否担责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一般聚会都会饮酒增进交流。但近年来,随着喝酒出事故的事情不断增加,越来越多人因劝酒被告上法庭。

  “从法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责任认定上讲,劝酒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只要能够证明死亡者与饮酒有直接关系,则劝酒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有法定证据证明。首先,死亡是因醉酒而死,醉酒又是因劝酒而发生的,而劝酒人的身份也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北京律师刘炎炎认为。

  关于劝酒人需要承担的赔偿,刘炎炎表示,赔偿问题原则上是按比例分配的,最终由法官自由裁量,即按当事人死亡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为基准,由劝酒人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有多个劝酒人的,再按人数分担。

  “这里面有个问题需要弄清楚。当事人本人一般情况下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劝酒人,无论一人还是多人,都不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炎炎认为,具体到个案,每个劝酒人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可能会有不同。这些完全取决于个案的举证效力。

  但是另一位北京律师李伟民对此持完全相反的意见。他认为,醉酒致死然后告劝酒人的案件,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表面看来,劝酒人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较远的因果关系,不是近的因果关系。”他进一步解释道,劝酒的人没有要求喝酒人去违法的故意,也没有参与到违法的行为当中,如果让劝酒的人也承担责任,就是一种“株连”,这样就相当于扩大了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

  “照此逻辑,醉酒致死案中,汽车生产商也有责任,因为提供了违法工具,这是很荒唐的事。”李伟民说。

  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焦小超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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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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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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