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岁少女在QQ上和19岁男子何某聊得很投机,由于两人是邻村人,一来二去就有了好感。今年7月,他们发生性关系后,两人一直同居。9月1日,少女阿花(化名)的母亲向警方报案,要求寻找何某的下落,处理此事。
昨日凌晨,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那楼派出所民警从广东深圳市宝安区将抓获的嫌疑人何某带回审查。据警方介绍,何某明知阿花只有13岁,却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阿花告诉民警,她是1997年1月17日出生,现在在读初中。今年7月,她在QQ上和何某认识。不久,何某让阿花到自己家一起住,之后就发生了性关系。此时,何某的家人并没有反对他们住在一起,就这样,他们同居了一个多月。
阿花的父亲告诉办案人员,他们都在外打工,没什么时间管女儿,近期,他从广东打工回来,发现女儿已10多天不在家,经过多方寻找,他最后在何某家中找到了女儿。得知女儿和何某同居,阿花的父亲于9月1日带着女儿到派出所报案。
9月2日,民警到何某家找何某,但听说阿花的父亲报案后,何某已不知去向。见此,警方对何某进行上网追捕。
10月12日,何某在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一公园附近被当地警方抓获。昨日凌晨,何某被那楼派出所民警带回南宁。
何某和阿花两人自愿恋爱,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何某为何涉嫌强奸?
警方为此向记者解读了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该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记者 李平 通讯员 梁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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