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0月22日电 (记者 陈静)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原本旨在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却养肥了个别“搬仓鼠”。他们借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手段瞒天过海侵吞国有、集体资产中饱私囊。这类犯罪由于“潜伏期”长、手法多样,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难度。
今天,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浙沪三地各级法院、上海检察系统、上海市纪委及学术界的各界人士齐聚上海一中院,在企业改制中职务侵财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上对此类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国企改制,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大宗国有资产并转入改制后成立的企业中,能否认定贪污罪?国企转制时动用贪污挪用的公款出资,原国企厂长成为改制后公司的大股东,数年后这名原厂长贪污案发被判刑罚退回了赃款,但服刑期间照样每年可以拿到上百万元的分红款,这算不算违法所得、该不该上缴国库?代表镇政府负责动拆迁,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样的人隐匿企业资产能不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定罪?
近年来,随着上海法院审理的企业改制中职务侵财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上述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上海一中院对此进行了集中调研并发现,不少涉案侵吞隐匿的资产是企业所有的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收益,个案价值动辄高达上千万元,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同时,由于当前正处社会转型期,资产隐匿手段多样、行为人职务身份交叉难以界定等都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为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上半年开始酝酿相关的研讨活动。
本次研讨会来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杭州中院及上海一、二中级法院和部分辖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的相关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知名学者,以及上海纪委的领导等。会上对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隐匿国有单位资产并转归改制后公司的行为性质和犯罪数额认定、隐匿经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犯罪等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就其中一些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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