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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名专家学者武汉研讨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

2010年11月06日 2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武汉11月6日电 (艾启平 周苏展)11月6日,“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南昌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内地高校,及台湾中正大学等近百名刑法学专家、学者等出席大会,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与争鸣。

  此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共分为“风险社会与刑法立法、机能的调整”、“风险社会与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以及“风险社会与刑法制度的展开”三个议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等致辞。

  当今世界,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人类社会在创造和享受巨大物质财富同时,也面临着自然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恐怖事件频发、腐败等诸多挑战,把现代社会带进了学术界所称的“风险社会”。专家指出,虽然中国社会治安大局总体稳定,但是同时也面临着社会矛盾增多等社会风险因素。

  高铭暄教授表示,在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面临诸多技术上难题。中国刑事法治实践60余载,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充分肯定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同时,又必须对其所潜在的危险要有一定清醒认识,从而将刑法对保护秩序的价值严格控制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这才是刑事立法获得正当性的所有根据。

  徐汉明说,社会风险因素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有损于公众社会安全预期。刑事政策作为国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是刑事立法、司法的导向。制定好、贯彻好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的刑事政策,对减少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完善社会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中正大学柯耀程教授认为,社会风险的形成,由人为及自然因素造成。例如,暴雨产生泥石流,泥石流形成原因,或许跟人类乱砍伐有关。社会风险具有双重意义:从负面上说,其造成了各种社会代价,使处理成本增加。从正面上讲,社会风险造成了危机意识。他指出,应采取刑事政策手段管控社会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徐敦楷表示,此次研讨会加强了刑事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合作,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刑事法学科的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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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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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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