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军事法规体系形成与发展
——专访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宋丹
2010年,军事立法亮点频现:国防动员法和新修订的预备役军官法、共同条令、政治工作条例等一批军事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纵观“十一五”期间的军事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成果丰硕,立法数量增加,质量显著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军事法的根基。
围绕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形成与发展的相关问题,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宋丹,他指出,日臻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独树一帜 自成体系
记者:我国典籍很早就有“师出以律”“刑起于兵”等记载,是否表明军事法是最早的国家立法形式?
宋丹:是的,军事法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的战争史一样悠久。这些记载揭示了军事法与战争的不解之缘,随着国家和战争的出现,军事法应运而生。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军军事法的发展历程。
宋丹:我军军事法萌生于红军初创时期,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末在中央苏区就制定了一批有我军特色的红军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制定兵役法、军官服役条例等军事法律,军委、总部也制定或修订了一批军事法规规章。改革开放以来,军事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军事法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2007年,胡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军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这是对我军军事法发展成就的精辟概括和科学总结。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形成的主要标志。
宋丹:我理解,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军事法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迄今我国共有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军事行政法规97件,军事法规222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000多件,基本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第二,主要法律法规基本齐全。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以及共同条令和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条例、装备条例等法规,共同构成军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三,法律规范衔接配套。目前,我国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内容衔接配套、协调一致,已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创新发展 成果丰硕
记者:“十一五”期间,军事立法主要取得哪些成果?
宋丹:编制和实施了中央军委“十一五”期间立法规划,共制定或修订军事法律法规74件,军事规章1000多件,军事立法质量明显提高。组织开展了全军第五次军事法规规章清理汇编工作,废止军事法规65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1214件,编辑出版军事法规汇编5卷4册,军事规章汇编15卷20册,有力维护了军事法制的统一。
记者:只有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心任务,才能发挥军事立法的最大效益。请问,立法工作如何服务大局?
宋丹:“十一五”期间制定的许多军事法律法规,都集中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鲜明特色。一是紧贴军队使命任务,注重抓好保障军队和武警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方面的立法。如国防动员法、武警法颁布实施,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坚持为改革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指挥军官考核评价纲要、院校招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坚持与时俱进,顺应了相关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要求。三是立改废相结合,促进军事立法与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5年来出台的军事法规中修订的数量占一半,创新发展了相关领域的基本制度。
记者:军事立法实践中,如何保障官兵的正当权益?
宋丹: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保障官兵合法权益,是“十一五”期间军事立法实践中又一个鲜明特点。这方面的进步和变化很多,部队官兵有着实实在在的切身感受。比如,新修订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士兵的各项待遇。再比如,在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先后听取了40多个团以上党委机关和120多个基层单位官兵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有效保障了基层“三大民主”建设。
特色鲜明 地位重要
记者: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建国副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请您谈谈军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宋丹: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与我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军事法有哪些特点?
宋丹:首先,军事立法体制独特。分层级的军事立法体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总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其次,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独特。我国军事法调整的是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及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社会属性,也有军事属性。第三,军事法效力独特。我国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规章对军地、军民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由军事机关单独制定的军事法规、规章,只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第四,军事法规范的内容独特。除了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的事项外,通过军事立法巩固和强化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特点十分鲜明。
记者:军事法是否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可替代、不能涵盖的?军事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什么重要意义?
宋丹:把军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完全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有利于促进军事法的发展完善,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军事法的关注和重视,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丰富、发展和完善。
科学筹划 丰富完善
记者:当前,您认为军事法规体系建设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宋丹: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并不是军事法规体系建设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目前,军事立法的科学筹划水平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法规制度还滞后于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军事立法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十二五”期间军事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仍很繁重。
记者:请您谈谈“十二五”期间,在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建设与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划?
宋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重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科学拟制中央军委“十二五”期间立法规划,积极推动兵役法(修改)、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战备工作条例、信息化工作条例、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不断提高军事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军事法制工作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加大军事立法理论研究的力度。
记者:“十二五”期间军事立法工作任务很重,请问如何确保立法质量?
宋丹: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我们将紧贴部队任务和实际,有效整合立法需求,减少分散立法,加强综合性立法,保证军事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落实军事立法各项制度,加强军事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事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备案等一系列制度。另外,还将积极探索和创造条件,拓展部队官兵参与立法工作的范围、途径和方式,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强化军事法律法规执行监督,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张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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