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夫之妇出轨后被男方拍裸照,男方以此为要挟先后敲诈女方3万元。屡屡得手后,男方变本加厉要求女方拿钱给其买房子,又敲诈28万元。随后,又以做生意为名,敲诈女方18万元。11月2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向记者透露:法院二审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维持一审对其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女子出轨,被男友拍裸照后多次敲诈
2006年底,被告人路某以路建之名,在新密市城区一舞厅内,认识了有夫之妇陈女士,并对陈女士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随着两人的关系日渐亲密,2007年5月份,两人在新密市卫校附近路某租住的房子内多次发生性关系,路某用手机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情节偷偷拍照和录制下来。
2007年秋至2008年3月,路某以各种理由向陈女士要钱,遭到拒绝时,路某就以其持有他们两人性关系的录像为要挟,先后敲诈了陈女士现金3万元。
变本加厉,让女方给其买房子拿钱做生意
屡屡得手后,路某变本加厉。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路某以想在新密安个家为由,要求陈女士为其买房子。陈女士表示没钱时,路某以公开照片和不让其好过相威胁,分数次敲诈陈女士28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新密市城区世纪新村小区21号楼1单元6楼东户的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以路某为户主的房产证。
后路某又以去南方做生意为由,向陈女士要钱,陈女士答复没钱时,路某又以上述理由,向陈女士索要18万元。忍无可忍的陈女士最终选择了报警。2009年12月5日,两人在新密市西大街迪欧西餐厅交接款时,公安机关将路某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处7年刑
路某随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对路某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一套予以追缴;责令路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一审判决后,路某提出上诉。路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除最后一次向陈女士敲诈的18万元外,其他款项均为陈女士自愿给付,不能认定为其敲诈勒索数额,且最后一次的18万元系未遂;其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也有过错。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扣押、发还物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告人路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陈女士共49万元的事实,路某在案发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庭审及二审期间,否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故其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最后一次敲诈被害人18万元虽系未遂,但一审法院已就此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路某及其辩护人以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次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路某上诉,维持原判。 (大河报 韩景玮 段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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