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刘某屡次在学校偷东西,被录入监控录像,他还没出门就被保安抓获。他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引发法庭的激烈辩论。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属于犯罪未遂,以盗窃罪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1月起,刘某频繁出现在朝阳区一所学校的篮球场内,趁别人打篮球多次偷走学生们的手机。保卫处发现手机都是在篮球场被偷,就在附近增设了监控摄像头。去年1月2日,刘某又来到篮球场内。此后他拿走手机的一幕被摄像头拍下,学校保安通过监控看到了整个作案过程,立即报告给保卫处。几分钟后,刘某在学校门口被保卫处工作人员拦住,人赃并获。随后,他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就刘某的最后一次作案是否既遂,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召集法官和法学专家讨论,对此展开了激烈辩论。会上,一方认为刘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他已实际占有了所盗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另一方则反驳说,表面上刘某占有了被盗手机并逃离现场,但实际上他这次盗窃行为从一开始就被学校保安通过监视器监视,所以他不可能真正控制被盗手机。因此虽然刘某已实施了盗窃的全部行为,却未发生其预期达到的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未遂。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他案发时尚未成年,最后一次偷东西时全程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摄像头监控录像,因此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朝阳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刘某罚金1000元,免予其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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