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因集体贪腐曝光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据了解,在这个小小的科级事业单位里,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有55人被立案调查(11月29日《法制日报》)。
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就这样被媒体披露在公众眼前,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对集体腐败这一现象进行审视和反思。笔者认为,治理集体腐败必须让法不责众靠边站,来一次彻彻底底的“法律责众”,让腐败无处滋生。
集体腐败,顾名思义就是指多人参与违纪违法地利用公共权力,通过计划、合谋和合作等手段,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重复博弈的集体行为。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百姓的信任是和谐发展的基础,而腐败是一种无形且能量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导致集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权力运行制约失控,内部监督乏力等。像湖南省耒阳市矿征收办这种集体贪腐,表面上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集体决定”的内核已被偷换。“研究什么”、“决定什么”等集体决策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失去了必要的监督。
笔者以为,导致集体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怪。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不责众”之说,对同一事件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越多,就越难以处罚。由于集体腐败是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的,责任分散,利益共享,腐败者所取得的额外收益,通常情况下都被看做是单位的“福利”,而不是腐败所得。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腐败受惩罚的可能性。再者,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多,既有“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又有单位基层人员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集体腐败的风险,增强了集体腐败的“抗震”力,最终可能使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腐败逃过法律的制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集体腐败成为我国当前反腐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笔者认为,治理集体腐败除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之外,还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对集体腐败的法律制裁力度,尤其是要加大“法律责众”力度,形成一个成功的“法律责众”样本。只有始终保持惩治集体腐败的高压态势,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增加集体腐败受益者所依赖的“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的心理负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现象的发生。□一语中的 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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