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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嬉闹受伤 学校应否担责?

2010年11月30日 17:3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王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

  马女士:我孩子刚上小学,前不久在学校与其他同学玩耍,撞断了手骨。对方同学的家长认为应该由学校承担医疗费,学校自称无过错,不愿承担。请问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

  王律师:责任如何划分,需看各方在这次事件中有无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确实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这时需分析你家小孩和对方小孩哪个有错,如果是你家的小孩的错,责任自负;如果是对方小孩的错,对方家长负责赔偿;如果双方均有错,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

  李先生:我与一朋友之间有笔往来账,朋友给我提供了银行卡号,我向卡号中汇了钱。后来朋友告知我说,他当时给我的卡号搞错了。朋友现在很着急,请问该怎么办?

  王律师:你是根据朋友给的卡号汇款的,卡号弄错的责任不在你。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你应该配合你的朋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银行卡的主人返还此笔款项。  吴先生:我是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前几天两个拾荒者翻越工地围墙进来“捡废品”,我们工人发现后予以喝止,他们其中一人逃跑时摔倒受伤。现伤者要求我们赔偿,合理吗?

  王律师:建筑工地属于高度危险区域,如果你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受到损害,管理者可以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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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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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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