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张广璐(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我雇佣了一名驾驶员开车,今年5月份,他驾车出事故撞到行人,我已经赔付十几万元医疗费,后面还得进一步赔偿,请问我是否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雇佣的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你赔偿后可以向你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王先生:今年10月份我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车主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后来我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单位称车主已经赔偿,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是这样吗?
张律师:单位说法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据此,你在获得车主的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并不妨碍你享受工伤待遇。
赵先生:今年年初,我签约购买了邢先生的二手房,协议约定了过户时间和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我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只留了尾款未付,现在邢先生反悔不愿意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张律师:购房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签订的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邢先生执意不履行购房协议,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邢先生履行购房协议,如果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话,可以一并主张违约金。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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