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六世纪雅典的“民众集体审判”。现代陪审制度则诞生于十一世纪初的英国,后在美国得到了充分发展,美国独立后对陪审团制度加以改进并写入了“权利法案”。根据美国陪审制度模式,由一定数量的非法院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案件审理中负责认定事实,由中立的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沈家本在主持清末修律时,借鉴西方经验,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这是我国最早引入陪审制度的概念,但最终未能施行。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来源于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当时规定裁判案件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当时的陪审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沿用和发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都做出了适用陪审员制度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这些规定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方法。与西方有别,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意义重大。从政治层面上讲。我国是人民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触摸”到“审判权”,可以直接享受这种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可以直接表达民意和己见,是一种广泛的民主,而不仅仅是某一精英阶层独享司法权。凡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产生的可能。人民陪审员作为一个外来的“陌生人”,在参与审判时,能减少法官之间相互勾结、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减弱法院行政管理权力对法官的影响与干预,可以督促职业法官秉公办案,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廉洁,达到政治清明的目的。
从审判效果上讲。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注重从社会层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相关诉讼程序,了解证据采纳规则、案件审理裁判全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还可以将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作用。
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职业法官往往有着特定的知识背景与社会背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判断,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有着极为丰富多面的知识与社会背景,更接近于普通大众,更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喜怒哀乐,对社会良知与道德的理解和把握更深、更全面。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各行业专业技术知识与独特的社会经验,优秀的人格品质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与法官形成知识互补,与法官集思广益,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减少错案率与重审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说法官主要是从其“合法性”方面去断案,那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是考虑其“合情合理性”。两者的完美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具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司法公正”的精神内涵。
从社会影响上看,在现实中国,法官与老百姓之间似乎还隔着一堵墙,人民群众对法官信任度降低,人民陪审员有着特殊的身份,参加审判时是法官,离开法庭后就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生活在百姓中间,能倾听到百姓的心声,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老百姓也愿意和人民陪审员打交道,讲心里话。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群众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的桥梁,减少了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感,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主要是站在民意和舆论的平台上,使用良心与道德尺度来衡量被送上法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法院对这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社会良心和道德的尊重,不但不会损害法律和法院的威严与权威性,反而会强化人们心目中对法院和法律的尊崇感,增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社会基础。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能够广泛地反映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民意、良知,从而能够相对准确地、平稳地表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其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培育和促进公民的参与观念,这种参与观念又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这对提高公众对裁决的接受程度,提高法院公信力乃至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好处是很多的,但如何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值得重视。从实际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认知率还不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广大老百姓而言还是个新鲜事物。广大群众不了解这项制度,当事人还不知道运用这项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权益。部分人民陪审员重名而不重实,看重的是人民陪审员的名称和荣誉,“陪而不审”,或者仅仅是参加案件的庭审过程,但对案情缺乏庭前的基本了解,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的材料进行认真的查看和分析,少部分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评议的现象,或者虽然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过程中仅仅是附和了事,不敢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和考核,激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作为“裁判员”、“调解员”、联络员”、“宣传员”、“辅导员”和“监督员”的作用,真正把这项制度用活用好。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执行者。要正确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履行好职责义务,发挥好人民群众与法官间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向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宣传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和误解,与人民法院一道,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期待人民陪审员珍惜这个特殊而重要的职位,为人民服好务,有所作为。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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