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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务犯罪呈两极分化 一线职员钻漏洞变"硕鼠"

2010年12月07日 08:5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两极分化的态势十分明显,除了传统观念上认为的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外,包括外勤、职员、信贷员、柜员、储蓄员等在内的一线经办人员和柜台人员也成为了此类犯罪的主要主体。

  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因此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亲自提拔起来的涉嫌金融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不愿处理或从轻发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自身的“保护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实习生吴萌

  “2003年至2009年,北京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立案侦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55件5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为一线经办人员或柜台人员的就有20人,占到了总人数的33%,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共有18人,约占总人数的31%。”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伟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样一组数据。

  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物资损害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查办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所做的统计分析,与其他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两极分化的态势十分明显,除了传统观念上认为的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外,包括外勤、职员、信贷员、柜员、储蓄员等在内的一线经办人员和柜台人员也成为了此类犯罪的主要主体。

  资格审查缺位

  金融一线职员变身“硕鼠”

  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实施,对规范金融秩序和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此之前,非实名制的账户管理模式,曾给金融职务犯罪留下过不小的空间,即使在规定实施的4年之后,这种影响仍未能完全消除。

  2004年,年仅21岁的王旭(化名)当上了某银行原北京分行电子银行中心的坐席员。在工作过程中,王旭发现,在实行非实名制时,个人存款账户在银行的电脑系统中只显示“姓名、存款的金额、账号、开户(存款)日期”等基本信息。而一旦身份证能与账户上的姓名相符,提供的相关资料情况与账户登记的相符,就可以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冒领。

  发现了这一管理缺陷的王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工作密码登录到电子银行系统,查询出了所有储户姓名与自己一样的重名储户资料,而后通过筛选找到了开户时间在实名制实施前的账户。

  掌握了这些资料,王旭开始奔波于京城大大小小的银行网点,用自己的身份证先将筛选出来的账户挂失,再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开立新的实名制账户,从而把账户内的钱取走。从2004年5月至10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王旭成功取出了他人账户中的13万余元人民币。

  “身为一线员工的王旭之所以能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持续作案,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利用了银行内部的系统网络,采取隐蔽的作案手段实施犯罪。但事实上,王旭的这种作案手法在金融职务犯罪领域还属于较为简单的。”李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实践中,一些掌握着高超电脑技术的金融系统一线员工还会利用金融业务的时间差、地点差、利息差、行际差作案。

  据了解,近几年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还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查处的59名犯罪嫌疑人中,平均的犯罪年龄仅有39.33岁,但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有两人为博士研究生,12名为硕士研究生,6名为大学本科。

  李伟指出,目前,我国的一般金融立法仍没有对所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金融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同时,随着银行卡业务、网络电子银行业务的广泛出现,多种新兴支付结算工具的产生与普及,犯罪手法随之变得日趋多样化,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裁措施却未能及时跟上犯罪形势的发展。

  监管机制不健全

  金融高管集权“被宠坏”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调研分析显示,金融职务犯罪除犯罪手段隐蔽外,还存在着犯罪周期长的显著特点。

  经过对北京市2007年至2009年各个系统职务犯罪的周期统计分析,调研人员发现,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周期平均为6.3年,远远高于司法、教育、城建等其他各个领域,而且这一特点也并不限于金融系统中一线职员的职务犯罪。

  金某原为某银行总行下属的北京一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付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0万元,用于注册两人实际掌握的另一家公司。而由于该银行总行忽视对下属公司有效的制度监管和员工教育,致使犯罪嫌疑人金某、付某挪用巨额公款5年后,才被银行查证发现。

  “一起挪用巨额公款案长期未能发现,实际上暴露出了金融系统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等深层次的问题。”李伟指出,在对几年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存在着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等问题。而且,目前对监督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上级银行或财政对下属机构的坏账往往采取转移支付的机制进行救济,于内控建设十分不利,客观上加大了坏账诱发和掩盖职务犯罪的风险。

  “金融系统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使得权力相对集中,特别是很多基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行长、总经理,实质上仍然是由组织直接指派。这些高管往往集人事权、财物权、信贷权等于一身,由于权力过度集中,也容易发生管理不尽职、违规操作的问题。”李伟说。

  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间,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59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嫌疑人为单位一把手(行长或经理),有22名嫌疑人为部门负责人或岗位主管。

  此外,据调研人员披露,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因此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亲自提拔起来的金融职务犯罪人员一般不愿处理或从轻发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自身的“保护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根据这份调研分析显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还呈现出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为主;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性较强,且与违规发放贷款、金融诈骗等其他金融经济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等特点。而且,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一般都很大,以北京市2003年至2009年所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为例,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占到了54.5%,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23.6%,这样的涉案数额远远超过其他领域或其他行业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

  围绕调研中暴露出来的金融领域易发职务犯罪的种种因素,检察官们认为,要堵住职务犯罪的缺口,金融行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抓好制度落实,根据新业务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充分发挥内部审查和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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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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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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