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敏一审被判十一年,检方认为量刑过轻
三个月前,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原处长徐绍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昨天(8日)下午,此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因是静安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徐绍敏巨额后两项罪名的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查明,徐绍敏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计96.5万元,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法院判决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查获的受贿赃款96.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84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昨天的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在陈述徐绍敏各项犯罪的同时指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量刑过轻。
但徐绍敏出现在庭审现场时却显得“满腹委屈”,他当庭表示,不明钱款849万余元很大一部分是自己以专家身份出席各种研讨会的收入,也包括父亲留给他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合法收入;对于受贿罪中牵涉到的96.5万元,徐绍敏辩解了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主动索贿的70万元钱款“明细”,他的辩护律师指出,其中10万元是他多年担任某公司顾问的所得,另外60万元则是借款,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尚未归还。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顾问费一说给予认可,但其余60万元,则应认定为“暗示性”的主动索贿。
徐绍敏的辩护律师提出,徐绍敏在关押期间有立功行为,可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则明确表示,按规定,徐绍敏揭发的案件审判结果并未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不应给予轻判,倒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两项罪名,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希望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决。(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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