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召开会议总结2010年严打成果。公安部对30个大中城市651家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了突击暗访检查,查获了381家涉黄违法犯罪问题的娱乐场所。公安部同时要求,地方扫黄需尊重人权,严禁游街示众(12月12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全国各地按照公安部的部署,持续开展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行动,全国各地涉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下降。然而,在扫黄实践中,少数地方在处理卖淫嫖娼人员时,存在着重打击查处、轻教育挽救的倾向,甚至在处理这些人员时,还采取了一些不够“人性化”的手段和做法。比如,将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或者将卖淫嫖娼人员的照片、姓名等信息公开张贴到大街的公示栏里等。
此时,把卖淫妇女都作为社会的反面典型,采取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做法,是在把她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而这些卖淫妇女的个人信息一旦公开曝光,今后或许将迫使她们无法立足于社会,无法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甚至会由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中要求重在挽救人、教育人的初衷。况且,就游街示众这种简单的做法而言,也暴露出执法机关在工作观念上的落后和工作方法上的不求甚解,与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要求,有较大的距离。
其实,挽救、教育失足的卖淫妇女,使她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才是法治社会的最大责任。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每个公民遵法守法,也需要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自觉地遵法守法。而在扫黄工作中,执法机关不能只追求执法效果而不顾社会效果,在解决一个社会矛盾之时又制造一个新的社会矛盾。只有依法保护卖淫妇女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才能更好地实践法治精神,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否则,类似游街示众的做法,就很难让执法机关从陈旧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也难以促使执法机关与时俱进。
因此,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警方在扫黄时,严禁游街示众,这是推进法治文明的良好开端和积极进步。笔者期望各地能够从这一决策中,更好地予以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并把这一决策,延伸至其他方面,把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应用到具体的执法实践活动之中。同时,在扫黄工作中,更应该把精力和重点放在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上,通过打源头、挖背景,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北京 唐卫毅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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