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13日电 (王昊阳 郭健)因怀疑女同事挑拨感情,江西一男子在女更衣室内挥刀杀人,随后点燃液化气罐欲自焚,并用菜刀割腕自杀。12月13日,此案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夏某犯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夏某为江西某高校食堂职工,怀疑被害人郭某挑拨自己与兄弟的感情,一直怀恨在心。2009年2月17日5时50分许,夏某在食堂上班时,见郭某前来上班,进入女更衣室。夏某从食堂操作间拿起一把菜刀,冲进女更衣室。
在女更衣室内,夏某对郭某说:“你破坏我们兄弟感情,我要教训你。”随后便用左手抓住被害人郭某的衣领,右手提刀朝郭某头部连砍几刀。
夏某正在行凶时,同事钟某、陈某闻声赶来,进行劝阻。夏某持刀威胁,让同事不要管闲事。郭某趁机从女更衣室往外跑,夏某又追过去,朝郭某头部再次砍了几刀。
行凶后,夏某十分害怕,回到厨房准备自杀。夏某点燃液化气罐欲自焚,裤子被火烧着以后,听见二楼有人说液化气罐会爆炸,便立即将液化气关掉。夏某再拿起菜刀,割腕自杀,未遂。
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迅速赶到食堂,将夏某当场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年。夏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因小事故意杀人,持刀多次砍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受轻伤,其作案过程中所使用的凶器、砍击被害人部位等情节,证明其系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已根据夏某的认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等酌定从轻情节,对其已经作了从轻处罚,故夏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最终,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夏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处刑八年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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