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raybetapp2涓嬭浇 法治新闻

羊城晚报:“破案收费”有损公安机关公信力

2010年12月14日 15:0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倘若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什么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岂不是更好?

  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警察追回被盗抢车辆,还要收取奖励费?初听上去,这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谁都知道警察的本职工作就是干这个的,而且纳税人早已为之支付了工资报酬,那么警察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凭什么还要向失主收取奖励费呢?然而,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我才知道,这一“规定”绝不只是为四川所独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类似新闻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体报道,然而这一奖励费,显然至今仍在照收不误。

  民警口中的所谓“相关规定”,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之所以叫“补充通知”,是因为两年前还有一份“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而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用时得到明确的还有奖金计算方法:根据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分别为车价的10%、15%、20%。

  这么一看,虽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但破案奖励费似乎也是“收之有据”。但是,仔细研究之下,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从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得出来,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部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根本就毫无约束力。只不过,当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可能政企不分同时还承担着行政职能,为减少赔付压力提高公安办案积极性,而签下了这样一个“双赢”协议。可放在今天,就是人保之外的保险公司,也完全不必拿此当回事。

  以往,每当诸如“革委会”年代制定的文件几十年后还在执行,人们总是要惊叹于法规清理修订速度的落后;这一次,人们倒是不必这样惊叹于这份16年前的老文件,因为它只是一份内部协议,对其他保险公司和个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另一个更大的惊叹则是:明明只是一份政企协议,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规定”,怎么16年后还在依此向民众伸手?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倘若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什么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岂不是更好?破案奖励费的收取,绝不是小事一件,已经关涉到了公权机关合法性,16年后不可继续放任不究。 □舒圣祥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