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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药监局重复处罚 药企将"顶头上司"告上法庭

2010年12月16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不满药监局引用失效法规,重复处罚,吐鲁番药企一怒将主管自己的“顶头上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直指其滥用职权,要求法院撤销其针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12月7日,记者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吐鲁番首例民企状告省级药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自治区药监局先是委托执法,对我进行处罚,然后又是检查、调查、下令整改、责令停产,再检查,之后又用早已失效的法规进行处罚。从收购到现在,3年多的时间一直不让生产,损失上亿元。”案件原告、吐鲁番天山莲麻黄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周平法庭陈述时,几度哽咽。

  祸起内鬼盗窃

  药企未开张即遭关闭

  2007年3月,浙江人朱周平应当地有关部门邀请,出资1400多万元,从新疆托克逊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手中买下了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天山莲公司。

  由于原料药麻黄草的收购进展缓慢,天山莲公司一直未能按计划恢复生产。

  2008年7月,朱周平回浙江筹措收购麻黄草的资金,在此期间,他委托梁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谁知,梁某私自将公司原有库存的一吨麻黄浸膏粉,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陕西一家制药公司的杨某。后来,杨某等3人将这些麻黄浸膏粉流入非法渠道。祸端由此引发。

  2008年8月25日,陕西省公安部门查处了此案。2009年2月26日,梁某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获刑。

  受此牵连,2008年10月14日,吐鲁番药监局受自治区药监局委托,以天山莲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麻黄浸膏粉流入非法渠道为由,依据《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天山莲公司3万元罚款。当日,天山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了罚款。

  9天后,托克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天山莲公司三家确认该案结案,并签署了《关于解封吐鲁番天山莲麻黄素厂库存浸膏粉的情况说明》。

  彼时,已收足原料麻黄草的朱周平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开工生产、发还《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GMP证书》。

  然而,等待朱周平的却是漫长的检查、调查、整改、再调查。

  2008年12月3日至5日,自治区药监局对天山莲公司进行生产前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托克逊县政府、吐鲁番地区行署也依据自治区药监局的要求,书面承诺对天山莲公司加强监管并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2009年1月21日,天山莲公司再次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开工生产、提交GMP认证资料。

  一个月后,自治区药监局未批准天山莲公司开工生产,并下发《停产通知》。

  直至今年8月16日,马拉松式的调查才结束,自治区药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山莲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依据仍是梁某盗卖麻黄浸膏粉这一事实。

  法庭双方激辩

  药企直指药监局“滥用职权”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就事实的认定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在事实认定方面,自治区药监局认为,梁某属于天山莲公司的“负责人”,其在未查验购买方有效资质和麻黄素购用证明的情况下,组织企业几名人员出售库存的麻黄浸膏粉,违反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梁某是一种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对此,朱周平认为,梁某根本不是天山莲公司的负责人,其在盗卖麻黄浸膏粉时,根本没有给他请示,卖的钱也是打入了梁某的私人账户,公司也是受害者,并且法院已判决梁某属个人犯罪。

  朱周平进一步阐述:“吐鲁番和托克逊两级政府均发函认定‘梁某是个人盗窃公司财物的违法行为,公司并没有收到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监局虚构事实,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朱周平说。

  在处罚的依据方面,药监局认为,天山莲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药监局还强调,天山莲公司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麻黄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麻黄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麻黄素”的规定。

  天山莲公司代理律师任振宇直言,药监局适用的“天山莲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案的事实南辕北辙。天山莲公司根本不存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的情形,原告压根就没有生产经营行为,梁某盗卖的是原公司的库存。

  此外,他指出,药监局适用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早在2010年5月1日废止。药监局在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这一失效三个半月的规章,是在适用法律法规中滥用职权。

  任振宇说,针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吐鲁番药监局受自治区药监局的委托,早在2008年10月14日就明确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并在9天之后,当地的药监、公安和原告三家确认该案已结案。时隔近2年,被告再次处罚原告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

  在庭审中,任振宇和朱周平还当庭指出药监局在庭审中出示的多份笔录证据被私自修改。药监局承认是后来添加的,但表示,这是笔录制作人员后来补签的签字,与事实无关。

  12月7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两级政府担保

  保不了200职工下岗厄运

  事实上,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和托克逊县两级政府对自治区药监局的处罚也颇感无奈。

  两级政府认为,公安机关和法院早已查明,盗卖完全是梁某的个人行为,吐鲁番地区药监局也对公司进行了罚款,事情早该了结了。

  为此,两级政府多次致函自治区药监局,详细介绍事情的经过,恳请自治区药监局恢复天山莲公司的生产。

  托克逊县经贸委主任张锋告诉记者,托克逊县是国家贫困县,地处边疆,辖区内大都是戈壁滩,干旱少雨,县里的企业非常少。天山莲厂原有120多名职工,曾是托克逊县地方国有企业的支柱企业。由于产品市场疲软,于2004年年底停产。

  2007年,朱周平接手后,公司招聘员工226人,并进行了上岗前培训。

  “县里好不容易来了一家企业,解决了一些下岗职工的吃饭问题。现在,职工再次下岗,不说税收流失,单就这200多名职工的饭碗不知如何解决,还有几百户为企业打草的农牧民失去了收入来源。”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在这次庭审中,朱周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自治区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并依据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间,因行政处罚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请求法院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处罚。

  庭审结束后,记者两次赶到自治区药监局,有关人员都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书记于胜德告诫记者“要按照事实报道”后,就以开会为由匆匆走开。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在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新疆药监局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新)食药监行罚【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判决结果让朱周平和了解此案的吐鲁番、托克逊不少政府人士深感震惊。“我要上诉,不只是为了企业的权益,也是为了200多名贫困的下岗职工。”朱周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法人》记者姜东良

  本报记者吴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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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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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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