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开庭的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涉嫌受贿一案备受关注。在7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检方与被告人陈昭方及其辩护人对于新证据、借车、还钱等关键问题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陈昭方涉嫌的受贿路线图也因此得以展现。
辩护人抛出秘密录音:审判长宣布当庭不予认证
陈昭方案与武汉大学腐败案的关键人物——武汉弘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巴能军直接相关。据起诉书指控:陈昭方涉嫌收受的贿赂中,有1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别克牌商务车都被指控系收受自巴能军。陈昭方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巴能军在武大攻读博士、建设并出租学生公寓、帮助贷款,以及为巴能军在参与举办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降低武汉大学东湖分校上交武汉大学的管理费、借用资金、预付弘博公寓学生住宿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庭审开始后不久,辩护人即提出对一份秘密录音进行认证,以证明陈昭方没有收受巴能军贿赂。该秘密录音系巴能军在取保侯审期间,陈昭方的二儿子专门找到巴能军谈话的录音。公诉人当即指出,由于该录音的主体不合法,且系在巴不知情的情形下所录,录音未经巴能军本人同意,巴能军本人亦表示该录音内容有很多是安慰家属之辞,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公诉人当即指出,不能用非法获得的证据来排除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审判长随即宣布当庭不予认证。
指定型号、颜色等让人买新车“借”用
起诉书还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陈昭方以借为名,收受巴能军送给的价值34.6725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一辆。
陈昭方和辩护人称,该车系“借”用且登记在巴能军的弘博集团名下,故非受贿。公诉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假“借”实“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属受贿。该《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公诉人举证指出,2008年初,因孙子即将出生,为出行方便,陈昭方准备购买一辆皓白色别克陆尊3.0商务车,并与经销商谈好了价格。后陈昭方向巴能军提出“借”车,巴能军即提出为其买一辆新车使用,陈昭方表示同意。同年1月25日,巴能军按陈昭方专门写在纸上指定的车型及颜色,安排弘博集团车队队长购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并按陈昭方要求以弘博集团的名义办理购买、登记手续。事后,安排将该车开到陈昭方家附近停车场,将该车交给陈昭方之子。2009年2月底,陈昭方得知其被举报的信息后,担心事发,决定将该车退给巴能军。同年3月,巴能军和他人一起到陈昭方宿舍楼下,将该车开回公司。
公诉人指出:陈昭方有钱买车自己却不买,没有借用的合理事由,且使用该车长达一年之久,有归还的条件而不归还,后来归还也是迫于东窗事发的压力,正如巴能军所述:“他给我说要买车,我心里也很清楚,这台车他要长期使用的,说是给他借车其实是送给他的。后来,没开多长时间,大概是2009年,他说学校里谣言很多,好像是有关部门要查他。他要我把车开回去。我当时对他说,以后需要车,就找他来拿。”
收钱与“退钱”的游戏
据指控,陈昭方还利用自己分管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中天建设集团在武汉大学“接工程”,前后共收受该集团项目经理陈某某给予的28万元人民币和6000元美金。
1998年暑假,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陈昭方。后陈昭方将陈某某介绍给时任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兼基建处处长张某某,要求其支持陈某某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
在认识陈昭方不到半年后的1999年3月及2000年1月,陈某某通过武汉大学自主招标,分别承建了梅园学生公寓、博士生公寓。在陈昭方的帮助下,2003年初、2006年、2008年,陈某某先后承建了武汉大学商学院大楼、计算机大楼,以及图书馆大楼改扩建工程。为感谢陈昭方的多次关照,1999年至2009年,陈某某在春节及陈昭方家中办事之际多次给其送钱,共计28万元人民币和6000元美金,合计共30余万元人民币。
而与此同时,在10年时间里,陈昭方收钱与“退钱”的游戏也在不断上演。
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9年,陈昭方因下属多人贪污受贿先后被查,担心受到牵连,在2004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后分五次将收受陈某某的贿赂退还。而每当风声一过,陈昭方又接过了陈某某或他人送来的“感谢费”。2009年4、5月份,得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调查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部长江建勤,陈昭方将2.5万元退还给了后勤保障部。同年5月初,陈昭方得知江建勤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后,与巴能军联系退钱,同年5月至6月,陈昭方分三次退还15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
陈昭方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些退钱的行为恰恰体现了陈昭方的“自律”。记者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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