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本报昨日23版报道)
看来,搁置已久的新拆迁条例不仅没有胎死腹中,而是将更加完善。从意见稿中不难看出,新条例较之以往,亮点甚多。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这些规定更是令人耳目一新。假如这次新法真能如愿出台,怎么看都是好事。
但是看归看,实施起来又是怎样一回事,现在恐怕还不是下结论的时候。首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儿我们见得多了。仅凭一纸条例,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强拆,恐怕是靠不住的。在土地财政的诱惑下,一些地方政府早就已经成了拆迁的巨大利益主体。虽然新拆迁条例也提到了 “征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地球人都知道,只要一天没能与土地财政脱钩,对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之限定,地方政府总能想出无数规避招数来。
其次,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有些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个难点。在公共利益界定、拆迁补偿协商等关键点未解疑能破局的前提下,让司法在征收中扮演第三者的角色,只能算是一个次优选择。
其三,法院裁决“强制拆迁”虽是法治理念的回归,但考虑到现有司法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现状,人们对此仍然存疑。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受行政的干预。可不少拆迁就是当地政府甚至是党委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多大可能去发挥审查制约的作用呢?在决定是否强拆一事上,法院如不能摆脱行政权的干预,做不到客观中立,所谓“取代”,很可能是一场文字游戏。
第四,即使法院公平、公正,一切出于正义,它又依据什么来决定是否强拆?怎么“取代”?现有的《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概念。具体到拆迁这个问题上,房屋产权与土地所有权又是分离的,前者属个人,后者属国家或集体。再加上模棱两可的“公共利益”,法院根据什么来决定是否授权政府部门强拆的权力?这显然是个系统性的问题,单凭现有的法律,法院恐怕是有点牵强,难以为继。
告别“强建”才能避免“强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彻底铲除行政强拆的生存土壤,阳光才能普照大地。拆迁是个历史难题,“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虽是众望所归,但却不能只是纸上功夫。这可不同成品油涨价,几字“发改委决定”,次日各地油价便可不折不扣地“上去”。
一见“取消”“取代”就欢呼雀跃,以为好梦成真,未免为时过早。拆迁不可避免,如何走好每一步,实是任重道远。
张国栋(山西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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