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饶12月18日电 (王昊阳 鲁强 江民林)一无名流浪汉在206国道遭遇车祸,当场身亡。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代替流浪汉家属,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向交通肇事方索赔29万余元。
日前,此案经万年县法院审结,由交通肇事承保单位向流浪汉家属赔付11万余元。交通肇事者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此案是该县首例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流浪汉家属,向交通肇事方提起公益诉讼,并成功索赔的案例。
据办案人员介绍,8月29日晚20时50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由万年县往景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6国道万年县石镇老人桥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加之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撞倒一流浪汉无名氏,流浪汉当场死亡。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随后,万年县检察院以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万年县法院以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法定机构,有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义务,也有为流浪人员维权的权利。11月9日,检察院向万年县民政部门提出督促起诉的建议。
11月18日,万年县社会救助管理站代替无名流浪汉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将驾驶员胡某、车主汤某以及车辆承保机关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共索赔292788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民政部门作为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但对流浪人员是按城镇人口还是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并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流浪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2693元。
万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虽然目前找不到流浪汉的近亲属,但法律不应认定其没有近亲属,其应享有索赔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让社会团体或相应社会救助组织代为主张权利,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体现出司法对弱者的平等保护。
办案人员认为,此案的圆满审结,凸显了社会对生命权的平等对待,同时也对完善国家救助制度和弥补法律缺陷、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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