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各级行政负责人法治水平,江苏省日前出台规定: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据《中国青年报》)
过去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民告官,不见官”、官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也不利于政府法治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从理论操作层面上看,这样对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期待性效果,比如让“一把手”尝尝当被告的滋味,对于提高其依法行政行为而言,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种“丢颜面”的被告也会警示职能部门在以后行为中时刻注重依法行政,这显然对于提高“一把手”法制意识及建设法治政府而言,意义积极。但这些警示价值和敢于直面社会民意诉讼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太具有理性空间。
首先,规定三类案件“一把手”必须到庭应诉,那么这三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呢?民众对“民告官”官司中“官方”漠然和不在乎态度的不满,可能并不仅仅限于这三类案件。这样的规定有失偏颇。而且,“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界定也相当困难,一把手出不出庭并不明确。
其次,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要靠制度的健全和行为的规范来促进,仅仅想靠“一把手出庭丢颜面受教育”来提高其法制意识,意义不必高估。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种寄希望于“一把手”的人治思维。
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民告官”行政诉讼官司而言,最大价值的体现,最理想的促进依法行政效果的实现,关键要看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判决结果是否落实,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了。
“一把手”公务繁忙自不必言,如果强调某些判决必须出席,那么必然会遇到分身乏术,甚至几种必须到场情形交织而难以抉择的尴尬,如果仅仅是图个到场的形式,那么,“一把手”到场后心有旁骛,不能进入“被告”状态,结果也将是难以让人满意。因此,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而言,“一把手”是否到庭并不是最重要的,案件的判决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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