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培训
考试不过退款
新闻背景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叶某利用带针孔摄像头的手表,拍摄2009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试卷交给张某。张某等人则开设真题培训班,贩卖试题给考生,以此获利。前不久,叶某等被提起公诉,其中7人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名购买试题的医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此罪犯罪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公职人员比例逐年上升
近年来,司法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泄密案件时有发生,践踏了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这些考试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具有一些特点:
1. 涉及考试范围大 从2007年以来,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中的临床职业医师及口腔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英语四六级、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领域等都出现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涉及人员广泛 泄露国家秘密的涉案人员中具有一定职权、掌握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比例逐年上升。这些涉案人员中有负责出题的,有负责监管试题的,有负责往外传递信息的,还有进行“专门”辅导的。据新闻背景中所述案件张某等人供述,开设的培训班对外承诺“真题培训”,收费上万元。培训过程中对学员进行一对一辅导,实际就是告诉学员考题。张某开设的培训机构学员在此次考试中成绩均高于医师达标线100分左右。
3. 造成的影响大 仅2007年国家医学考试就造成当年超过22万考生停考,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医学考试案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还不算其他的间接损失。
医生、司法人员、各类注册师等面对的是公众,如果这些资格考试出现问题会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导致公众丧失对医疗、司法等人员的信任,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国家安全以及政府的形象。
考试泄密可发生在多个环节
通过查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系列等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案件,检察院发现,造成考试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几个环节上。
1. 出题环节 以前出题方式采取专家封闭进行,并派人监督,但是无法防止试题外泄,因为出题人负责出题的部分可以掌握,也可以外传。现在出题方式多采取多人出题、多套选择,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因此专家和掌管试题的人员就成为考生公关的对象。
2. 印刷环节 印刷及运输环节出现的问题往往防不胜防,我国现在各类重大考试的试卷印刷往往都是在封闭环境进行,但依旧不能避免诸如管理人员、试题印刷监管人员泄题事件的发生。
3. 运输环节 试题在运输过程中,某些人员与运输人员相互勾结,私自拆封试题或者故意损毁试题密封,造成泄露试题事件的发生。
4.保管环节 广东肇庆市中考试题泄密案,造成4000多名中学生重考,泄题原因就是肇庆市莫村镇教育办试题保密员监守自盗。
5. 监考环节 有些监考人员在考试前或考试中将试题内容通过手机等移动工具予以外传,外面人员接到信息后,将答案传递给考生,而监考人员采取纵容的态度,放任协助考生舞弊,事后收取好处。
6. 考生资格审查环节 负责报名、考前审查的人员收取贿赂放松审查,或者玩忽职守放弃审查职责,导致替考发生。2008年甘肃天水市发生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作弊案件,9人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被立案侦查。
试题泄露后常常是内外勾结,收取非法利益。如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孟某、研究与评价处负责人于某、四川大学某口腔医院修复专业教授王某及今年受审的叶某,均是事先得到试题,再交与他人。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必受法律追究
新修订的保密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将以往的“结果论”改为“行为论”,加大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惩处力度,对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的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考试泄露国家秘密和保密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以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案件为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是医学考试的出题单位,具有涉密和保密的工作职能。但该中心很少组织保密方面的学习教育活动,保密意识在工作人员心目中十分淡漠,犯罪嫌疑人孟某自2005年至2007年,每年都用U盘将国家医学考试口腔类的考题从涉密计算机考出,年年泄露试题无人发现。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法第432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检察官建议
-有承担考试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相关保密规定,做出规范保密操作规程,完善和健全相关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专人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移动存贮的管理以及涉秘办公室的监控,制定相关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查看、借用登记、审批制度,有效预防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发生。
-坚决杜绝通过以邮寄、互联网发送邮件的方式传递试题。
-对承担考试职能的单位、出题部门经常性进行保密制度、保密纪律、保密安全方面的检查。
-加强对涉及考试秘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密责任和相关失职渎职的法制教育,避免此类案件的重复发生。
-加强各类考试的公示、考生资格审查公示、考试成绩公示等相关制度,确保公开、公平、透明。同时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的监管检查和试卷的回收。
-加强网络管理,对于那些在网络出卖试题的帖子要及时清查、删除,并由相关网络管理部门会同司法机关查处,净化网络环境,堵注泄密渠道。
-由于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仅仅依靠套用刑法中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的办法,显然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诸多的现实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出台考试法,将国家各种考试统一集中在一起,具体负责考试的出题、管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依法给予不同等级的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白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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