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李华明(化名)与莲花县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约定:按照城管局分配的路段及要求,每天上班清扫街道,按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但没有签订聘用协议。但他却嫌弃这份又脏又累的苦差事,叫父亲李华斌(化名)顶替自己每天上街打扫卫生。城管局也对此心知肚明。李华斌扫地时被摩托车撞伤,要求城管局承担责任,遭拒后状告该局。
父替子扫街受伤引发官司
2009年12月24日早上7时许,66岁的李华斌在莲花县城农业银行莲萍储蓄所门前清扫街道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李华斌多次找到城管局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城管局以他与该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原来,2007年8月,李华斌的儿子李华明被城管局聘为街道环卫清洁工,按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但未签订聘用协议。李华明觉得清扫街道的活又脏又累,赚的钱又少,于是就叫父亲顶替自己上班。两年多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李华斌一直按时清扫街道,城管局也根据李华斌的工作情况,按月将工资打到李华明的工资卡上。
被撞伤索赔无果后,李华斌将莲花县城管局告到法院,要求该局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原告一审败诉二审调解获赔
“我们雇请的是李华明,不可能招像李华斌这样60岁以上的工作人员。”法庭上,城管局满腹委屈,“我们与李华斌根本就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对此,李华斌的代理人反驳道,虽然城管局清洁环卫工人名册上是李华明的名字,但三年来,实际每天上班工作的是李华斌,“这一情况,城管局是知道并同意的。”
“此案属于雇员损害赔偿案,城管局是雇主,李华斌是雇员。”李华斌代理人说,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李华斌要求城管局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与李华明订立清洁街道劳动关系,而李华斌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城管局的职工,且李华斌损害的发生纯属案外人李某摩托车肇事所致,遂判决驳回李华斌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华斌不服,向萍乡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12月初,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城管局一次性赔偿李华斌损失1.5万元。
城管局与伤者是雇佣关系
二审法官表示,李华斌在清扫街道时受伤,城管局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城管局、李华斌、李华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李华斌与李华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为李华明从未对李华斌的清扫工作进行过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也没有给李华斌支付劳务报酬。
同时,李华明与城管局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实际情况,其父与城管局属于雇佣关系,李华斌在上班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法制报 杨伍姑 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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