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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帮忙处理纠纷“惹祸”上身 交警状告公安局

2010年12月29日 20:16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江苏省太仓市交警高军,今年国庆期间到桐城探亲时,路过桐城闹市区看到数十辆出租车将马路堵住,便下车“帮忙”处理纠纷,结果没想到忙没帮上却“惹祸上身”,被桐城市公安局查出“酒驾”。

  随后,高军所在的太仓市公安局依据安徽警方的“酒驾通报”,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对高军做出了辞退处理。

  高军不服,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酒驾通报”,而法院则以“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12月22日,高军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并递交了不服“酒后驾车”复议申请书。

  酒后帮忙处理纠纷“惹祸”上身

  据高军诉说:今年10月4日晚上,他在桐城访亲会友时喝了酒,晚上8时50分许,他的朋友韩某某驾驶苏EJF659桑塔纳轿车出去玩,他坐在左后排位置,朋友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驶至桐城市龙眠中路“上岛咖啡”附近时,他看到对面路边上站了许多人,受警察职业习惯的驱使,便提出停车去看看。

  当时发现有四五个人围着一民警在争吵,他便上前劝说围着民警的人,讲了“民警也不容易,你们双方私下平息一下,算了”之类的话。在他的劝导下,大概有3人离开了被围民警。此后,高军又感觉民警处警时对群众的态度差,于是对现场围观争吵的群众说:“我也是民警,在我们江苏那边没有这样现场处置情况的”之类的话。

  高军说,这时一位警号为“032099”的民警问他是哪里的、干什么的?他回答是江苏的,也是民警,并表示“我们那边要么快速处置,要么带到单位处置,免得引来这么多人围观,影响交通,影响人民警察形象”、“我要将你们的执法形象用手机拍下上报公安部”之类的话,该民警向高索要证件,高军没有出示。过了一会儿,就有几人过来抢了他的手机,对他的眼睛部位喷了辣椒水,并将其强行带上警车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两位桐城市公安局的督察给高军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他表示没有驾车。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派出所又给他做了第二份笔录,他再次重申自己没有驾车。到了凌晨4点左右,处警的民警让他回去休息,说上午8点到派出所找他。

  上午8时,高军准时到达派出所,派出所李所长说:“你只要承认错误,改变态度,我们是不会给你上报的,不会为难你的,会将车子还给你,只要你给当事民警道歉后你就好回去了。 ”高说,见此,本着大事化小,避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尽快了结此事、尽早返回太仓的心理,他就一一和当事民警道了歉。之后李所长让另一副所长又给高做了第三份笔录,高军说,总以为全国公安是一家,完全没想到该派出所会给自己设下陷阱,于是没看笔录就签了字承认“酒驾”。

  “他帮倒忙妨碍了正常处警”

  12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桐城市龙眠山派出所,该所李所长和当班民警介绍了相关情况。李所长说,当晚有5名外地乘客在上岛咖啡附近同上一辆出租车被拒绝,继而发生冲突,出租车驾驶员调来50多辆出租车将外地乘客围住,该所一位副所长接110指令后带4位民警赶到现场处置。不久,高军一行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路过,“一开始他还帮我们劝导出租车驾驶员离开现场,以免造成交通堵塞,后来的行为却阻碍了正常执勤。高军称,他也是警察,江苏那边民警没有像这样现场处置情况的,并拿出手机拍摄,声称要到公安部告我们。一时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为了不把事态扩大,我们劝高军将车开走,他始终不肯。我们不得不将其带到派出所。 ”

  桐城警方通过网上查询,高军的确是太仓市交警大队一警察。李所长说,他们对高军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带高军到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当时高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100毫克,系醉驾,应该要拘留的,但考虑到都是同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但10月5日上午,高军亲属来到派出所想要回被暂扣的桑塔纳,当时安庆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的领导正在派出所检查工作,其亲属就向督察支队领导反映派出所乱抓人、乱扣车。在了解经过后,安庆警方向省公安厅督察部门作了汇报,省公安厅随后将情况通报发给了江苏警方。

  太仓警方在接到通报后,立即委派纪委书记到桐城调查,走访了当班民警,调阅了高军的询问笔录。依据情况通报和询问笔录,高军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10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制发了《辞退公务员通知书》(第01号),10月29日,高军接到了辞退通知书。

  状告桐城市公安局未被受理

  高军认为自己没有驾车,车子是朋友开的。太仓市公安局仅仅依据桐城龙眠山派出所的一份“诱供”笔录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他感到很冤枉,认为桐城市公安机关对自己作出的酒驾认定证据不足。于是在11月10日,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高军在诉状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桐城市公安局给江苏警方所发的有关认定“原告系酒后驾车”的通报行政行为违法。桐城市法院在接到高军的起诉状后,以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此,记者采访了高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徐国祥主任。他认为,酒后驾车,涉及公务员被行政处罚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作出某某公安人员在某地是酒后驾车的“情况反映”、“情况通报”的行为,直接影响被反映人的职务、工资、工作等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桐城市法院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失公允。

  据悉,12月22日,高军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并递交了不服“酒后驾车”复议申请书。(安徽商报 任祥斌 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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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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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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