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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自首 可减免处罚

2010年12月30日 01: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从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目前,广西公安厅已将通告印发全区各地,要求各地大力宣传发动,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帮助更多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通告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通告指出,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人员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通告严正指出,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各地举报电话为110,举报电子邮箱:panqi789@gmail.com。来信举报请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邮编:530012。

  据悉,自2009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0年12月28日,广西公安机关共破拐卖案件469起,打掉56个犯罪团伙,抓获涉嫌拐卖的在逃人员82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567人。(记者张垒 通讯员 吴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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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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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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