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31日电 (王昊阳 洪旭昌)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农业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日前,此案经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6年至2009年9月,李某利用其担任进贤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时形成决议,规定进贤县农业局将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拨给项目单位的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倒回部分资金,作为帐外资金不入帐,存入该单位的“小金库”,供该单位日常支配。
随后,进贤县农业局在与其它单位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收受回扣50万余元,李某作为该局的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局长,是该单位实施单位受贿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
另据审理查明,李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6万元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终,法院以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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