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博厚镇博西村党支部原书记符壮龙将村委会投资用于购买渔网的35000元据为己有。日前,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赔非法所得的35000元归还给博西村委会。
据了解,符壮龙原任临高县博厚镇博西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11月份调到临高县博厚镇党政办工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994年10月份,临高县博厚镇博西村委会和新盈镇昆社村渔民林日红合资购买一艘渔船合伙经营渔业作业。由于渔网被盗,为继续经营渔船,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博西村委会和林日红商定双方再各投资8万元给渔船添购网具,其中,博西村委会出资35000元。同年10月5日,村委会出纳王惠丹将35000元现金送到临城镇盛源宾馆交给林日红,林日红给博西村委会出具一张金额为35000元的收条。
同年11月份,在博西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由于部分村民不满并闹事,原村委会班子和村民矛盾激化,符壮龙认为自己不可能续任博西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且得知林日红当时还未将博西村委会出资的35000元用于购买渔网,便到林日红家取回那35000元。在取回35000元后,符壮龙并没有把钱交还给博西村委会入账,而将该款占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壮龙目无国法,在任博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村委会与林日红合伙投资经营渔船的机会,侵集体投资款35000元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林书喜 通讯员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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