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公司群发短信首被诉非法经营 定罪仍是司法盲点

2011年01月04日 15:0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公司代理各种机打、手写发票,诚信合作”、“××家教,免费试卷分析,签约上课,成绩有保障”……时常接到的各类短信让手机用户不堪其扰,而群发的假发票、招嫖、诈骗短信,更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影响。记者今日获悉,4名男青年因未获许可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群发短信利润率20%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家广告公司,生意并不太红火。他们偶然听说群发短信是个挣钱的招儿,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的向某帮忙。

  在公安机关抓获几人时,记者曾采访被告人徐某,并听他介绍了短信群发的利益链条。徐某说,群发短信再简单不过,所需要的设备就是群发器、电脑和手机卡。用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而发一条短信的成本也就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无证群发短信属违法

  在被抓获后,几名被告人认可自己未获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的事实,但自称根本没有想到群发短信也是违法的行为,甚至不知道群发短信也需要申请相关审批才行。只是想当然地将这当成一项正常的赚钱渠道。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告诉记者,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群发短信定罪尚是盲点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达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易胜华律师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一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其中涉及电信违法行为的只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一项。由于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是近年新兴的违法行为,可以说在司法解释中,还是个盲点。

  易胜华律师说:“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慎重把握。”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本报记者 孙莹

  警方捣毁

  群发短信团伙

  本报讯(通讯员文皓 陈伟达)三个非法贩卖发票的团伙购置短信群发器、空白发票,刻制各种公司印章,通过短信打广告招揽客源,非法贩卖发票。海淀警方昨日透露,几名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涉案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

  近期,有大量群众反映收到过各类代办发票短信,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经侦大队通过摸排,锁定了永丰西玉河村、皇后店村等几处群发短信的窝点。2010年12月30日凌晨,经侦大队会同马连洼派出所民警连夜出动,兵分三路,同时对位于永丰西玉河、皇后店村以及农大南路的窝点展开抓捕行动。文并摄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