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有关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判处拘役的规定,引起各方关注,也引起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
草案明确醉酒驾车即处拘役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主要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整,此类行为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等犯罪的界限。
根据此次草案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定罪并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是四川省眉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他认为,草案关于醉酒驾车即处拘役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也是为了更好地遏制酒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避免情绪化立法扩大打击面
李连宁委员认为,现在在醉驾入罪的问题上有一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以及在道路上追逐的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治安处罚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
李连宁委员建议,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在情节把握上应当更细化,应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比如醉酒驾车造成了交通拥堵,即使没有伤人,那么也要受罚。如果刚刚喝醉酒要出发就被抓住了,这样也要处罚,就可能会扩大打击面。应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次在处罚上,现在是既要拘役又处罚金,应根据情节的轻重考虑只拘役不罚金,或者只处罚金不拘役,或二者兼处。
“要避免立法情绪化倾向,更谨慎地考量这件事。”李连宁委员强调。
醉酒标准是否应当具体明确
“什么叫醉酒?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单纯的以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还是根据其表现界定醉酒?”丛斌委员提出一连串的问题。他指出,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如果从医学的角度来判定醉酒没醉酒,很难。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目前执法机关掌握的标准是,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认定是醉酒,但是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不是醉酒状态。而有的人达到20毫克就已经什么都不知道了,这类情况一定要考虑进去。
丛斌委员认为,修改本条有两个方式,一是单纯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将来在醉与非醉的问题上将有扯不清的问题。醉酒这个问题定不下来,是否犯罪就不好确定。
他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吸食毒品后驾车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文中只包含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却忽略了服用毒品或精神麻醉类药品驾驶的行为。”金硕仁委员提出,这种行为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性质类似,且都具有危害性,也应该予以禁止和处罚。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服用毒品、精神麻醉类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严以新委员也认为,吸食毒品后驾车的,会产生一种错觉,实际上和醉酒驾车是一个性质。另外,现在超载现象严重,这样容易翻车导致车祸,也应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建议本条在定义上应该拓宽一些,加上超载车辆、吸食毒品后驾驶,或者驾驭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等等,规定得完整一些。
建议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犯罪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跃平说,醉酒驾驶和驾驶车辆追逐竞驶造成多人伤亡或情节严重的事件,是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突出问题,因此应当将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到以犯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定罪量刑。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建议增加危险驾驶罪。他说,将醉酒驾驶等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分别规定不同法定刑。将此罪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独立出来,以统一司法适用。同时,草案此条规定的“道路”内容不明,“追逐竞驶”界定不标准,而且“情节恶劣”的规定不明确,因此应删除此条重新规定罪名。
□ 关注刑法修正
本报记者 陈丽平
本报见习记者 李吉斌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