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1月5日电 (记者 李飞云 实习生 周菁 通讯员 章露)原本前途光明的大学毕业生小陈,因为吃不了苦、求职不甚而误入歧途,在一家骗子公司销售“山寨”手机进而触犯了法律。今天,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小陈以及其另一名同事判了刑。
小陈是湖南人,今年大学刚毕业,年轻气盛,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小陈来到了上海。由于吃不了苦,他干起了电视购物,并在此期间认识了高中文化的同龄人小刘。
今年3月份,小陈在小刘的介绍下来到了丽水一家销售公司上班。并被任命为话务组组长,让他指导话务员卖手机,除了基本工资外,小陈还可以从每部卖出的手机中获取一百到一百五十元不等的提成。
工作了一段时间,小陈逐渐明白,他们所谓的“公司”其实就是先从网上大量购买某些商场客户信息资料,然后再打电话告诉他们之前消费掉的产品有积分,可以低价购买手机。如果对方同意购买,公司就会将“山寨手机”以比较低的价钱寄给他。
小陈明白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经历了一段时间求职低潮的他,舍不得放下这份安逸的工作。薪水丰厚还管着二十几号话务员,这让小陈觉得很有成就感,非常满足,于是还是决定干下去。
短短的3月到7月间,在小陈的“英明”指导下,公司共销售出手机315台,此外还有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总价值61万余元。
但好景不长,很多受骗的客户向当地的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公司的“老板”闻风而逃。
2010年8月31日,小陈和小刘被丽水市公安分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2日,莲都区检察院向莲都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受雇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积极协助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基于两被告人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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