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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常回家看看”入法无须过度阐释

2011年01月06日 08:4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官员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11版)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最容易想到的评论角度,无疑是:道德不能依靠法律来强制。应该承认,这样的观点也许并不至于有错,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或许确有将道德法律化的嫌疑。尤其是,当其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在大多情况下都难免形同虚设——因为,倘若果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子女回家,老人实际也很难从子女敷衍式的无奈回家中获得快乐。

  在对立法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议论之外,面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还有一种常见的抱怨,那就是:我不是不想回家,而是没时间回家。于是紧接着又将生活中的一切不如意发泄一通。这说的是假话吗?当然不是。很多人常年疲于为生计奔波,陪伴父母甚至成为一种奢望,尤其是在城乡分割人口流动的情势之下。

  但是,我想说的是:为什么我们对“常回家看看”做了那么多过度的阐释,却唯独不愿意反求诸己,将之视为一种对子女责任的提醒呢?这样的立法其实对大多数子女都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为理解你爱你的父母,不会因为你不常回家而真的将你告上法庭。因此,那些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较真,那些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性诉苦,其实更多只是为评价而评价、为抱怨而抱怨。

  毕竟,我们多数人还没有忙到一年到头根本无暇看望甚至问候父母的地步,只要我们愿花心思总能抽出或多或少的时间,而父母对子女又是那么容易满足。毕竟,确实还存在着少数不孝的子女,不是因为没有时间,而就是缺少照顾父母的起码责任意识。“常回家看看”入法,对那些绝望的父母来说未免不是一根救命稻草。

  说到底,“常回家看看”入法根本就不是为了要惩罚谁,而主要是对子女责任的一种提醒,同时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必要保护:看望或者问候父母,不仅是孝道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义务。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带着质疑的眼光去做习惯性的过度阐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尽最大可能更好地去照顾好自己的父母,如此则立法效果达到矣。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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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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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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