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迈入老龄社会,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让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据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以后老人如果认为子女不“经常”关照他们,可以到法院起诉。这说明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开始关注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但所谓的“经常”如何定义?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又能否执行?本市法律人士表示,新法应该尽量细化,同时在执行中克服具体困难。
老人疑问:
“经常”如何定义?
今年70岁的王奶奶和老伴儿居住在本市河西区,一双儿女均事业有成。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位老人从心理上越来越依赖子女。“儿子经常出差,很忙,一两个月来看望我们一次,我和老伴儿觉得这样就算是‘经常’回来了。”王奶奶接着说,“女儿住得离我们很近,可一周才来一次,我认为这不算‘经常’。”
今年62岁的老梁听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他表示赞同。现在老梁的女儿每天都来看他,但老梁在江苏老家还有84岁的老母亲。他每年只能回老家四五次,感觉很愧疚。但老梁的母亲却认为,儿子远在天津,能这样已经很孝顺了。
法官建议:规定不清部分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多长时间算“经常”,有没有一个时间的概念?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法院要立案审理。”
本市资深法官刘某表示,现在很多老人生活条件很好,但缺少精神上的关怀。其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从广义上讲,应该包括经济上的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条款,应该是过去法律精神的延续。
但本市某基层法院的李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过去没有规定“子女要经常去看望父母”。法院过去审理赡养案件,一般都是判令子女在物质上给予老人保障,很少涉及精神抚慰层面的问题。这是因为过去的法律对此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精神抚慰的领域都包括什么?子女多长时间去看望父母才叫“经常”?经常看望,老人就能得到精神抚慰吗?对于这些精神层面的问题,法官一般都是从道德层面劝解。对于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李法官表示,如果该法对所称的“经常”规定不清,以后可能还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加以说明。
专家观点:
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尽量细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表示,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具有很强的倡导意义,但和探视权一样,所谓“看望”也存在时间和看望方式等具体问题。该法正式实施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但判决结果可能会遭遇执行难。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尽量细化。虽然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但相信老年人的看望权也会像对子女探视权一样,随着实践变得具有操作性。
新闻链接:
本市曾有“超前判决”
2007年7月,家住本市和平区的80岁老人刘某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讨要精神赡养,获得了两审法院支持,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和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均被写进判决书。原来,老人膝下有4男1女。 5个子女曾口头上答应赡养老人,但赡养费给付一直不到位,探望老人的次数更少。于是,老人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平均分担医药费,并轮流到家中进行探望和护理。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子女不但应在经济和物质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据此判令5名被告每月各自给付母亲赡养费150元,共同承担母亲医药费,并且每人7天轮流到母亲处探望和护理。被告如不按时到岗,必须给付母亲请护工费用280元。部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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