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点击量等决定量刑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赵阳李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目前,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方面,还存在着不同意见和认识。
熊选国表示,此次联合发布的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有些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 最高检称准确适法方能打击有力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赵阳李娜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才是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最有力的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孙谦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决定;有些案件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而且,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要有必要性,因为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注意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谦表示,从2008年到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对75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提出建议,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跨国集团操纵中国假货流向全球 公安部称打击跨国侵犯知产犯罪必加强国际合作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赵阳李娜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个案的联合行动。
高峰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欲望,又扼杀了人类的创新能力,麻醉了人们的思想,模糊了人们的道德标准。对这一类犯罪,必须坚持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多边和双边的执法合作。
高峰表示,在中国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之所以能够进入全球消费市场,不是中国本土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所能达到的,而是由若干个跨国职业化犯罪集团,进行着操纵、策划和实施。
高峰介绍说,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在开展国际执法方面始终坚持开放务实的执法姿态,应对国际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开展个案联合行动,通过对个案联合执法,探索合作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同时创新打击理念,倡导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更加紧密、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执法合作模式,共同应对这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要形成合力与共识
短评
秦平
近几年,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增多,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不但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连续出台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在内的比较完备的体系,而且根据侵权的性质和对象不同,也规定了不同的执法主体。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具有复杂性、组织性、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还出现了跨地域、跨国界,花样翻新、技术升级等特点。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实现对知识产权全面、有效的保护,各地区、各执法主体之间必须形成合力与共识。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正是针对了这一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致力于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解决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第三,解决的是不同罪名的认定标准问题。所有这些都为日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扫清了障碍,争取了主动。
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法律很给力,具体执法部门更要及时发力,以充分完备地保护创造、保护创新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持续平稳增长。
本报记者李娜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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