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市一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拉沙石子,为了不缴高速过路费,时某将车改成假军车,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事发后,平顶山市中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本报今日20版报道)
这显然是一个空前严厉的案例,既体现在对“偷逃过路费”金额的严苛认定上——“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更体现在对罪名的严厉认定上——“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尽管,该认定确实不无法律依据,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这一认定显然都很难让人完全信服。
一方面,“偷逃过路费”虽确有欺骗情节,但将之简单等同一般意义上的 “非法占有”,无疑并不公允——时某当真占有了 “368万”,高速公司当真损失了360多万元吗?据时某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时某严格去缴纳每天15000多元的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多元——这种情况下,时某可能会连续8个多月、甘愿亏损地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过路费吗?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即使“偷逃过路费”确实构成犯罪,按诈骗罪“判无期”,是否罚当其罪?众所周知,依据《刑法》,“逃税罪”的最高刑罚亦不过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正经的“税”相比,“费”的正规些、严肃性、不容侵犯性无疑均要低得多,现在,“逃税”尚且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费”何以就能“无期”?
更不用说,在时下中国,在各种收费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本身又是一项合理性严重不足的收费——原本应作为免费公共品的高速公路,不仅收费里程世界第一(90%以上均为收费公路),而且收费标准也畸高不下。据世界银行此前的报告,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可承受性(即私人汽车所付通行费在车主收入中所占比例)是全世界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如美国的通行费可承受性远低于0.5%,而在中国,该数字超过了2%。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不禁让人想起“许霆案”中的那个“无期”——恶意取款成了 “盗窃金融机构”,“偷逃过路费”成了“诈骗”,二者的定罪逻辑何其相似?!如果这样的定罪逻辑成立,那其他应“无期”的犯罪又该有多少?比如,有钱人骗取保障性住房、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低价获取高档住房,是否也该“无期”?遗憾的是,现实却远非如此。如日前深圳出现的住豪宅者申请保障性住房事件,即使被查实,依据当地规定,最终的处罚也仅是“驳回其申请,处五千元罚款”;再如最近浙江台州发生的“房票门”事件,倒卖房票获利数百万的数十名当地官员,最后得到的处罚只是“批评教育”……
普通百姓“偷逃过路费”便可能判“无期”,有钱人掌权者骗取保障房、倒卖住宅,却只需“罚款”“批评教育”,如此反差鲜明、厚此薄彼的法律适用,岂不令人倍感遗憾、不胜嘘唏?
张贵峰(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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