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长成为“高危位子”?
日前,河南省第四位交通厅长的落马,使得这样的说法甚嚣尘上。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河南省近日出台《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不过,在反腐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对于此类规定,人们也许会见怪不怪,甚至会质疑这是否又是有关部门的一次“作秀”。
为了了解有关内情,记者专程赶赴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探究竟
本报记者邓红阳
日前,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被双规。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这是河南省交通厅落马的第四位厅长官员。据了解,四任“落马厅长”在任期间,均有振聋发聩的“廉政名言”,但仍前“腐”后继。
2011年1月12日,《法制日报》记者在河南省一位县级交通局局长的案头,看到了一份名为《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
该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于2010年12月27日。
“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数额超过0.2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这位局长指着这份文件的第十八条规定说,“看来,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将通过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更有相关人士直言,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直接催生了《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事实上,上述人士的认识,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的说法大致相同。
这位官员称,《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此管理办法的具体依据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这位官员说。
突破以往记录“模糊性”
“实际上,近年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做法一直在试行,不过操作起来比较难。这次的规定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模糊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位官员说。
翻阅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在规定中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概念解释得更加清楚。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则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具体为10项:
违反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
……
此外,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实,如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
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或参与材料供应的;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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