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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贿选屡禁不止成毒瘤 山东出台新规剑指顽疾

2011年01月14日 10:5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省拟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通过贿选等严重违法行为当选者,不仅当选资格无效,还将被取消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13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对使用贿赂或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选举的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表示,以贿赂或者暴力、欺骗、诬告、诽谤、虚报选票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选举,是村委会选举中的痼疾,并且屡禁不止,有蔓延的趋势。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候选人本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等。

  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对上述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贿选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各种弊端的集中体现,亟须通过调整法律来进行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则认为,贿选成为“毒瘤”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查处机关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记者 李文鹏)

  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拟规定,在今后“村官”选举中,妇女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优先权利。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在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做了新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也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以确保这一规定不被空置。除在总则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外,还在候选人的产生、确定当选、补选及村民代表构成等方面,都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依据修订草案,“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的则以获得直接提名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另外,还明确规定优先选举妇女和确定妇女当选,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另外,如果出现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情况,除去已经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当选外,在针对不足名额另行进行的选举中,如果当选人中没有妇女成员,则在“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而且,“在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成员,则“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对于妇女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修订草案也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总数的比例规定为“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规定,对保证妇女参政议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实质性的推进作用。”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说。(记者 李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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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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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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