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法院日前对备受媒体关注的深航空姐于丹丹自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伟忠支付于丹丹的母亲、原告魏××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宝安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是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自杀。于丹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其因自身情感等问题选择结束生命,对这样的不幸结果于丹丹本人具有主要过错。二、被告陈伟忠作为于丹丹的培训管理人员,在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与于丹丹成为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三、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自杀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陈伟忠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自杀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法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陈伟忠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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