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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5)

2011年01月24日 13:39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学者观点】

  “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出了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我国人民尊严的具体途径

  人的尊严及其实现

  -龚群

  温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那句话“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感动了无数国人。“人的尊严”,无非是说人的优越性、人的尊贵与威严。其积极意义,是指人的价值重要性并受到相应的尊重;其消极意义,是指人不受到歧视或被贬抑,即其所反对的是不把人当人看。

  就“尊严”意义而言,有两层意义,一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相比较其他物种而具有的尊严,二是作为人类的个体而享有的尊严。总体性尊严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就具体的尊严而言,是个人作为人的存在而具有的。凡是人类的成员,都应当享有任何其他物种不可比拟的尊严与尊重,因而尊严是指普遍的人类个体的尊严。为何只要是人,就享有这样一种尊严?这是因为,人的尊严是人类在本性上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一个有别于种族、性别、天资、财富、社会地位而受到尊重的因素。它纯粹地根植于人的族类的本性、根植于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这三者说到底,是因为人的理性和人的道德能力,从而使得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并且,即使是他现在不具有这样的理性能力或道德能力(如儿童),人们一般认为,他具有这种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或潜质,从而同样具有人的尊严。这样意义上的尊严,就是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可以看作人人具有的普遍尊严。从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和内在资质,人格尊严的普遍性在于只因他生而为人,成为人类族类的一员,他就具有人所具有的资格,从而具有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根本性的人的尊严。这一尊严的特性在于其平等性。任何一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人格尊重,因为他是人。这就是人格尊严的特性。人人具有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凌的。因此,人格尊严是与被奴役、被强制、被宰制相对立的。那些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如奴隶制度,就是使人丧失尊严的制度。

  人(格)的尊严的神圣性在于它是超越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价值。人因享有尊严,因而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将自身看作目的。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在世间只有人。

  尊严是世间没有可比性的价值,它体现了人具有的存在意义。而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至高的存在,在于人的理性。人有理性,因而人能够具有道德或听从道德的律令。在康德看来,人的这种普遍性的尊严的基本条件在于人的道德。人的道德不仅体现了人的理性本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人的行为与人的普遍法则的一致,普遍法则的依据就在于人是人的存在的最高目的。如果一个人从其本性上反道德,那也就意味着他的反人性。因此,只要一个人具有道德,他也就具有受到合乎人的尊严对待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人而生存,不论是敌人还是友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在于他的道德人格,而不论他的政治态度或战场上处于哪一方。所以,对于放下武器的敌方人员,就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或给予合乎人的尊严的尊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道主义的对待。只要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道德上没有丧失做人的起码条件,他就应当受到人所应有的作为人而生存的尊重或尊严。

  尊严是与歧视相对立的概念。人类社会中最为严重的歧视是把人不当人看的奴隶制度,提升人类尊严的途径不在别的,就在于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和歧视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得人人享有普遍的人格尊严。此外,不同的社会生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对人的歧视,如由于肤色、性别等所产生的歧视,各种不同歧视总是伤害着人的人格尊严或普遍尊严。一个在生活中因其性别、职业、肤色甚至因为先天缺陷等而受到社会歧视的人,也必然无法感受到其人格受到尊重。如果社会职位的高低、职业工作条件的好坏优劣成为了人们应当受到尊重或歧视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必然有一部分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那些他们认为是低人一等的人则被他们瞧不起,这就是社会歧视。社会歧视的后果,就是使这一部分人受到伤害。只有消除社会歧视,才能使得人格尊严得到普遍尊重。

  人格尊严是一种普遍性的、抽象的尊严,而只有与具体相关尊严或消除歧视联系起来,才可说是真正落到了实处。我们不仅要消除一切使人不成为人的社会制度条件,而且要消除导致这方面问题的一切精神文化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那种使人不成为人、使人受到奴役的制度条件。但要看到,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等级意识、城乡差别意识、职工与农民工的差别意识,以及职业高下尊卑的意识,都是形成人们不同程度社会歧视的根源。这些方面的歧视,都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上。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使得不同劳动阶层尤其是在“一线劳动”的人们受到歧视的意识,体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上的歧视性差别,或使人的尊严受到损害的差别。“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出了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我国人民的尊严的具体途径。

  何为“体面劳动”?体面劳动即为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其权利得到保障的劳动,是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体现自己的尊严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体面劳动,就要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就要反对一切形形色色不顾劳动者的尊严与生存条件,而只顾企业主效率最大化的非人性行为。如不允许出现“开胸验肺”这样对于劳动者得不到尊严尊重的状况。

  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就要树立起劳动光荣的意识,使得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劳动之所以光荣,在于劳动创造财富。全社会的财富有赖于劳动来创造。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是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得以展开的社会物质前提。劳动者的劳动,尤其是广大工人农民的劳动,理应受到尊重。受到尊重,要求有合理的报酬和体面劳动的条件。如果劳动者感受到的是不公平待遇,而是被剥夺、受歧视,或在受歧视的条件下劳动,那他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实现劳动者的合理报酬以及体面劳动条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基本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样也就保护了普通百姓的尊严。

  体面劳动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劳动是劳动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面劳动意味着他的权利以及人生都得到了应有尊重。每个劳动者在其生命精力最旺盛的时期,都是在工作岗位上度过的。因此,如果其劳动条件恶劣,就不仅仅是劳动条件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劳动中感受不到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因此,体面劳动也应当是快乐劳动,使人感到生命意义与价值的劳动,使人感到劳动光荣,从而使人感到活得有尊严。让老百姓活得有尊严,实现体面劳动是其切实路途。实现体面劳动,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都尊重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尊重普通劳动者的人格与生命的社会氛围,和谐社会建设也就落到了实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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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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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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