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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司法公开,要害在公开“副卷”

2011年01月24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月17日,上海高院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并明确将继续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哪些是“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尽管法律做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具体公开到什么程度及范围,由于解释权在法院,因此,终究还是法院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只要以“涉及国家机密”这一条,就依旧可以把许多案件的审理变为“暗箱”操作。同时,遭遇法院审理不公开,公众也无其他第三方的救济渠道;对于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不公开的法官,也无公开透明的处罚规定。这就使《意见》给出的公开透明的承诺变得有点软弱无力。

  实际上,法院最应当公开的还不是《意见》中所列举的那些内容,而是有些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副卷。副卷一般是在审理比较重大案件的时候,法院为一些不便公开的文件而另行制作的卷宗。这些副卷如同“黑匣子”,记录和保存下了各级领导就具体案件的批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的批复、相关司法机关的协调意见以及其他文件。公众可以看到正卷,但是,无法看到副卷,而副卷内的文件和内容又往往是在法律和程序之外,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和制度上讲,各级领导对某案件的批示,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显然都是对审判工作的干预,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独立。上级法院对于案件的批复,就会将两审并为一审,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某些机关对案件进行协调,尤其是政法委的协调,改变了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黑匣子”里的这些行为制造了“隐性法律”和“隐性程序”,而这正是当今司法不公的温床和要害!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的。因此,法院要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就要取消副卷或者公开副卷。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些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人物就具体案件理智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无不当,只要是公开的。十多年前,香港曾经发生某立法委员假冒律师并执业的犯罪案件。开庭时,被告律师宣读了许多重要政治人物的求情信,恳请法院从轻处理。香港法律不禁止被告提交求情书,也不禁止任何人替被告求情。只要有求情材料,法官是必须考虑的。否则,判决便有偏颇之嫌。一审判决时,法官接纳了这些政治人物的求情,判决较轻。没有想到,这些求情信被公开之后,即刻遭到了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律政司正式向最高法院申请对判刑进行复核。在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反应后,高等法院的法官认为,该被告服务社区和大众的功绩远远不能减轻其所犯错误,不能轻判,并判决即时入狱。这一例证说明,只有公开政治人物给予法院的文件,才可能真正防止法院的暗箱操作。

  审判公开是作为对司法擅断、秘密审判的“除魅”而出现的制度。1954年、1978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可以说,司法公开是我国50多年来的宪政和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有一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做到了全面公开、全部公开、全程公开,不再设置副卷或者副卷也能够公开,这大概才是公平正义真正到来之时。(赵霄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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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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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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