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一名行为异常的女子,鹿寨男子梁文趁着酒醉挑逗对方,追撵并实施奸淫,导致女子亡命路边。1月21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文因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酒性侵精神病妇女
2009年12月26日上午7时20分,天空下着雨。鹿寨县鹿寨镇居民阿林出门散步到一座立交桥头,看到一名年纪四五十岁的妇女仰睡在桥边,一动不动,下身赤裸。阿林心中纳闷,但又怕多事,继续往前走。大约40分钟后,阿林散步返回桥边,依然看到那名妇女躺着,他觉得对方可能死了。随后,阿林来到一个米粉摊,正好遇到朋友阿雄在用手机打电话,阿林立即让阿雄帮忙打电话报警。
很快,鹿寨警方赶到现场勘查,证实这名妇女已经死亡,并在现场搜集到了扣子、香烟、皮带头等物品,以及一些血迹。经法医鉴定,死者整个头面部因挫伤淤血而肿胀,胸部有咬痕,下身隐私处撕裂伤,是因为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生前应遭受暴力性侵犯。勘查中,民警还发现重要证据——两张中国电信的电话缴费发票和一部手机。发票上有“梁文”字样。通过调查证实,手机机主正是梁文。公安人员确定梁文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归案。
梁文今年41岁,初中文化,住在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此前有过案底:1988年6月曾因流氓罪、盗窃罪被原柳州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初刑满释放。梁文交代了犯罪经过:案发前,他连续喝了几餐酒,颇有醉意;随后,他看到一名妇女在路上走,就趁着酒意挑逗对方,遭到妇女大声责骂。梁文说,被骂后他心里不舒服,就去扯那名妇女的衣角,妇女甩开他的手,往立交桥方向走去,梁紧随其后。在桥边,两人发生了冲突,拉扯在一起并跌倒在人行道地面。“那女的在下面,我扑倒在她的身上,发现她的衣服裸露,我就性起想奸淫她,用双手脱她的裤子到脚膝盖……”事毕,梁文没有查看妇女的状况,径直回家睡觉。
在外围的走访中,多名证人也向公安人员证实,案发前的确看到梁文借酒挑逗一名行为异常的妇女。遇害妇女的家人证实,这名妇女患有精神病,发病时会乱骂人,还总是一个人到处乱走。
属于累犯应予以严惩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分析指出,在案件中,梁文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及实施奸淫的过程,虽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但梁文对被害人进行挑逗、跟踪的过程却有众多目击证人证实;现场勘查提取的手机及发票,证实梁文在案发时出现在现场,而梁身上的多处伤痕及与被害妇女身上均有彼此的痕迹,证实双方曾经扭打;被害妇女的死亡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梁文多次用力摔打被害妇女,并压致后者不能动弹,“本案的经过,就是梁文在极度醉酒的情形下,实施了挑逗继而跟踪乃至摔打、奸淫被害妇女的行为!”
梁文的辩护律师则求情说,梁实施的强奸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与一般犯罪不同,犯罪手段一般,考虑到梁的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希望能够对梁文从宽处理。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梁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人死亡,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梁文实施奸淫的对象还是精神病患者,并造成后者死亡,情节恶劣,他属于累犯,应当予以严惩。(南国今报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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