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打工仔龚某在东莞市常平镇一间毛织厂工作,入职后龚某要求厂方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遭拒,事后厂方以龚某“个性不好”为由将其开除。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令毛织厂向龚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4306元。
法院查明,2010年7月3日,龚某入职常平镇一间毛织厂,并向厂方提出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厂方却表示他们雇人都不签劳动合同,并称“签订劳动合同太麻烦了,口头约定好就行了”拒绝了龚某的请求。此后,龚某就此问题多次与厂方的负责人沟通均被拒绝。2010年9月30日,厂方以龚某“爱搞事”、“个性不好”为理由,把龚某开除出厂。龚某向厂方提出经济赔偿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龚某入职毛织厂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厂方应依法向龚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6.45元。此外,由于毛织厂以“个性不好”辞退龚某属无故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毛织厂还应支付龚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邱法官表示,目前东莞的许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将劳动者辞退,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龚某这样仅因“个性不好”就被辞退的,属于典型的无故辞退,劳动者即可从用人方获得经济补偿。(文/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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