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四名同伴的家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九万多元
少年溺水身亡,同伴相约保密。4天后,尸体浮上水面,死者家人才发现其中的隐情。于是将一同去游泳的4名少年及其家长告上法庭。昨天,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法院判四名同伴的家长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2日,11岁的杨阳(化名)与四名小伙伴结伴到中山市古镇镇西江和圭口水闸交汇处游泳。五人中,最大的小华才14岁,且只有两人会游泳,其他三个都不会。刚开始,他们在岸边的浅水区里各自玩耍,后来,杨阳自己慢慢走到深水处去玩。等其他伙伴发现时,杨阳已经在深水处挣扎。看着杨阳开始下沉,小华甩了一个塑料泡沫过去,但却掉到了杨阳的旁边,挣扎不久,杨阳沉入水底。四个孩子赶紧上岸穿衣,并相互约定:不要和别人说他和我们在一起玩过。
当日中午,发现杨阳不在家后,他的父亲杨天就四处寻找,还专门去问了小华等四个人,但四人都没有说实话。遍寻无果之下,杨天于2009年10月6日那天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当天,杨阳的尸体浮出水面。当年11月,杨天夫妇将与杨阳一同去游泳的四名同伴及他们的父母共12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杨阳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索赔32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阳虽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对河流、湖泊等水体潜在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同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杨天夫妇作为杨阳的法定监护人,却疏于对杨阳的监护,任由其一人外出,错失了阻止其与四同伴等人到江边游泳、置身险境的时机,最终导致杨阳溺水死亡,负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杨天夫妇应对杨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四名同伴的家长疏于对子女的监护,也是造成杨阳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杨天夫妇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3008.94元。四名同伴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民事责任。
四名同伴的家长不服并上诉,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潘林 阮春莉 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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