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杀后,死者的父母作为受益人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记者(10日)上午获悉,隗先生夫妇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朝阳法院,索赔保险金32万余元。但据保险公司称,死者患有精神疾病,在其签订保险合同时却没有如实告知这一情形,因此他们有理由拒赔。
原告隗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3月20日、2004年4月14日、2005年6月30日及2007年6月,其子大辉(化名)分别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隗先生夫妇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
2009年4月17日,大辉服农药身亡。后隗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隗先生夫妇认为,其夫妇二人系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理应获得约定的赔偿金,却遭到拒赔,在痛失亲人后再次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遂隗先生夫妇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32万余元。
在法院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证据交换时,保险公司曾当庭表示,经其调查,死者大辉曾于2000年7月8日因“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但在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向隗先生夫妇支付保险赔偿金。
据隗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称,大辉与其母亲都曾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正是大辉的母亲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儿子办理的保险。该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大辉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核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保险公司的问题,隗先生夫妇应当获得理赔金。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张蕾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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