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 讯问时应注意事项
◆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
◆讯问时要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
◆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我确实打人了,可打得没有那么严重,而且对方辱骂我在先,也有过错。”
——设计申辩词
“根据律师的调查,为被害人出具伤情鉴定的机构根本没有资质,被害人的伤情应重新鉴定。”
——设计律师意见
□改革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专题
“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必要时也可以就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错误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阅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情况及数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卷宗应附《受案登记表》和《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不仅仅在浙江,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各地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更加有力。
拓展立案监督知情渠道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新民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张新宪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这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工作的一个“盲点”。
在傅新民看来,多年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缺乏必要的了解手段,而信息不公开、执法不透明已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就刑事立案监督而言,刑事案件的启动一般在公安机关,源头信息越充分、越透明,实施监督的条件就越有利。”张新宪说。
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无疑成为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
据了解,早在2003年,永康市检察院就与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库,通过信息共享,收集、整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批、处罚等资料,并以此为平台,建立起了行政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制度。
“这就好比多给了我们一双眼睛。”傅新民形象地说,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相关领域动态信息,大大提高了初查效率,将情报线索有效整合并延续,为检察机关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了便利。
2010年9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上有了突破。
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在张新宪看来,规定的出台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
“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张新宪认为,规定对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等内容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实现了基层经验向最高执法机关制度的转化。
“可以预期,刑事立案知情权的落实,将为检察机关更加有力和更加有效地开展立案监督提供保障,也为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活动,从源头上保障公正执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张新宪说。
讯问犯罪嫌疑人兼听则明
几乎与《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两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也对外公布。而这一规定,同样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总共1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对于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建立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而对于如何通过讯问制度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刘霞有着切身的体会。
刘霞所在的昌平检察院自2004年开始试点实行讯问制度,在防止错捕、漏捕和发现监督线索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刘霞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昆平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案卷显示周昆平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限制责任能力。但刘霞在审查中发现周昆平有精神病史,在讯问时又发现其语无伦次,无法接受讯问,没有自控能力。于是刘霞建议对周昆平精神病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复议。经再次鉴定,周昆平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公安机关强制就医。
最高检侦监厅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核实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审查逮捕需要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同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核实的必要手段,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疑点、消除矛盾,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是防止错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此外,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这位负责人说。本报记者赵阳
专家点评
4项改革规定是重大进步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办案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去年以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
4项改革规定的出台,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侦查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完善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是新形势下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本报记者 赵阳整理
有效监督公安侦查过程
钱列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体现了“兼听则明”的道理,是一大进步。
规定的实施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侦查任务主要是由公安部门完成,检察院不是必须进行侦查的。而规定要求,在“对犯罪事实有疑问、案情疑难复杂、未成年人、有刑讯逼供嫌疑”4类案件中,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侦查,有效地对侦查过程形成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些不同认识。
规定的实施,对于统一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侦查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赵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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