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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冲走父母骨灰子女索赔 法院判公墓方不担责

2011年02月11日 09:43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姚明开说重修的墓中已没有了父母的骨灰
被大水冲毁的坟墓残片还堆放在重修的墓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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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春节,人们都要到逝去的亲朋墓前祭拜。但连续4年春节,赵老先生都找不到祭拜老母亲的地方,这让他和家人甚是伤感。

  原来,4年前的一场山洪冲走了他老母亲墓穴的骨灰,他为此将公墓方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墓方免责。赵老先生为此上诉到市五中院,目前尚未二审开庭。

  特大山洪冲毁公墓骨灰

  2007年7月17日,我市遭遇百年不遇暴雨,70岁的赵老先生就是受害者之一。他说,其母2005年安埋在南岸区莲花公墓,2007年7月17日那天,山洪不仅将母亲墓穴冲毁,连骨灰盒和骨灰一起失踪。骨灰盒是汉白玉制造,当初是他弟弟在云南出差时花1万多元购回的。

  姚明开也是这场暴雨的受害者。他称,父母在莲花公墓埋的是双墓穴,两老的骨灰同样失踪了。据他了解,山洪是从山上流下冲到公墓区域的,被冲毁的还有一些墓穴,但后来打官司的只有七八家人。

  7家墓主亲人索赔精神损失

  公墓被山洪冲毁后,“南岸区莲花公墓‘7·17’自然灾害处置领导小组”提出两条善后方案:一是建一个花岗石集体纪念墓,写明建墓缘由和入墓者的姓名,以此作为入墓者墓主的统一祭奠地;二是在原墓区建一个“衣冠墓”,把死者的遗物埋在墓中作为祭奠地。

  “骨灰是纪念老人的唯一纪念物,如今没有了,我们该怎样来祭奠老人?”赵老先生等人无法接受这两条处置意见。

  赵老先生称,因为他们7家人与公墓方一直没有协商好,2009年6月,眼看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他们遂委托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的同一个律师为他们代理此案。

  姚明开则表示,自己无法给逝去的父母交代,骨灰冲走后,自己每年只有默默在心里寄托哀思。

  赵老先生等聘请的代理律师称,7家人共有7个墓被冲毁,其中一个墓是双人墓。因骨灰没有了,对亲人来说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所以提出了精神损失索赔。对6个单人墓的精神损失索赔,他们是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的,每家3万元。另一个双人墓,其亲人提出5万元精神赔偿。7个案件的精神损失索赔金额为23万元。

  赵老先生称,自己在2010年11月接到一审判决,随后就提出上诉,目前在等待二审开庭。

  一审认定不可抗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那场大雨的强度是重庆115年来最强的一次,客观上造成了洪涝灾害。对于当天的洪水,虽有气象部门的初步预报,但并不等同于莲花公墓能够预见墓穴要被冲毁。同时,莲花公墓还举证证实公墓修建了泄洪沟等抗洪措施,只是未能避免灾害。

  因此,这场洪水带来的损害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属不可抗力。莲花公墓为此不应当担责。

  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

  赵老先生称,那场山洪灾害是能够预见、能够避免、能够克服的。公墓在修建时,就存在设计粗糙、管理不善的问题,对排水沟没有进行边坡防护设计和施工。平时的排水都是通过一个简易排水沟进行排水。由于山洪太大冲毁排水沟,殃及11区和10区部分墓穴。这些都是因为能够预见而没有做到、能够避免而未避免造成的。

  但公墓方代理律师拿出一份地质情况说明称,一个有资质的地质矿产公司调查分析,本次灾害为自然地质灾害,为连续罕见的暴雨所致。他还拿出报纸和政府网站消息,称这场洪灾是115年一遇,冲毁墓穴的山洪来自公墓上方的国有林地。这些都说明这是一起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与公墓方无关。

  记者昨日在莲花公墓采访时,公墓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女士称,山洪发生当天,工作人员到每一个墓区进行了巡查,工作人员回到办公室几分钟后,墓区就被后山山洪冲毁了。因为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以墓方是没有责任的。但为做好善后,墓方投入六七百万元进行修复、安葬遗物、无偿提供价格较高的骨灰盒等。目前,每个墓位都安好了,只有个别墓位没有签字的人,墓碑才没刻字。

  记者在墓区看到,当年被山洪冲毁的一些石狮子还躺在废墟旁,被冲毁的墓区已经修复。有几个墓碑没刻字,看起来就像空墓穴。姚明开抚着父母的空墓悲伤不已。

  骨灰失踪 法院判赔1万元

  2004年3月,广州市民王淦祥向广州玉德堂乐园购买了两个福位。王家人到墓园拜祭先人时,发现先父的骨灰盅及骨灰不见了。第二天,墓园方在一个未出售的福位内发现了写有王父名字的骨灰盅。王淦祥认为,尽管先父的骨灰盅已找回,但不能确定盅内骨灰是先父的,遂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考虑到骨灰丢失导致原告缅怀先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和伤害,遂在2007年9月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公墓使用年限最长20年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公墓分为社会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两类。社会公共墓地是面向全社会提供安葬遗体或安葬、安放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是面向本地村民提供安葬遗体和安葬、安放骨灰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对外销售。

  不论何种性质的公墓,都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位(格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的,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本组稿件由首席记者 罗彬 文 记者 张质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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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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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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